5月12日,陕西西安的三岁男孩掉入窨井口,被冲走,当地出动320名救护人员,整个下水道水系搜救,至今超过6天,仍未找到,而这种悲剧,似乎每年都在上演,那么,屡屡发生的窨井盖“吃人”现象,到底有哪些法律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容易导致事故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1. 井盖与地面不平
2. 井盖缺失,使得窨井口直接暴露
3. 井盖老化、破损、变形
4. 井盖松动、错位
从现在的报告来看,西安男童是因为井盖的螺丝脱落导致井盖未能全部覆盖窨井口而意外掉入的,事发道路是村道,应属于村委会管理职责范围内,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村委会应该属于管理人,应该承担这个案子的责任。
行走在公共道路上时,遇到窨井盖尽量绕行,如果意外发生了,第一时间自救,第二报警固定证据,第三在事后找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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