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就应当向入职员工每个月支付二倍工资,而这条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确确实实存在的。
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公司会找各种借口去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比如说公司公章被法人带去外地了。不久前深圳王先生就碰到了这个问题。
2017年3月份,王先生入职了深圳某货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虽然在面试的过程中,面试官表示公司会与他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真到了王先生入职的时候,人事却以公司的章被法人带走还没拿回来为由,没有和王先生签劳动合同。
虽然从入职开始,王先生就一直尝试和人事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但每一次人事的回答都是公司的公章还没拿回来,所以没有办法签订。
其实在第三次沟通无果时,王先生就已经开始咨询相关的法律平台,在平台的帮助下,他很快就收集到了能够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正当他准备去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时候,公司的章终于回来了!
然而当人事跑来与王先生协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王先生表示距离他入职至今已经3个月了,公司应当支付他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他才肯补签。而公司方则认为,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客观因素导致发生,所以不同意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差额。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最高能获赔11个月的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连续三个月没有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公司这样的行为就已经违法了,即便后来及时补签劳动合同,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王先生应当获得的二倍工资。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员工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够要求单位每个月支付二倍工资,但这里还是要提醒各位职场人,在收集证据到向公司索赔二倍工资的过程中,千万不要超过了请求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从这条规定就能看出来,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员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当我们入职的时候,真的碰到了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请务必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性。
当然了,如果是拖欠工资这样的劳动纠纷,这种情形属于特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都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正义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性的限制,但是当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就应该从终止后1年内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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