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内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
服务对象:法人
即审即办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4-12-18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省商务厅第二条浙江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市相关备案工作的开展。(其他省市及地区请参照相关法律政策)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
无数量限制
1.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备案登记; 2.依法变更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应申请备案变更。
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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