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来,2020年2月18日,原告王某某看到被告江某销售的丰田锐志轿车,在微信中向江某商谈车辆价格、了解车况。江某在微信中向王某某承诺“车没有问题的,包你没有大事故、没有水浸、没有大修过的”,之后王某某向江某转账支付了定金1000元。
2021年9月6日,王某某在某app中查询其车辆的历史车况信息,显示自己的车辆曾于2013年2月、2017年9月发生过两次重大事故,王某某遂将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被告江某当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江某返还购车款105000元和王某某支付贷款利率损失23756元以及要求江某赔偿王某某三倍购车款315000元,最后还强调江某把事故车给拉走,自己不要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方向原告承诺涉案车辆无大事故、查4S店没有大事故,而根据原告方提交的保险公司的车辆核损信息、4S店打印的维修记录,该车于2013年、2017年进行了重大维修,可推定该车辆在原告购买前发生过两次重大事故,属于重大事故车。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商,应当要知道车辆的修理、事故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告知买方,但被告却隐瞒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真实情况,对原告的选择构成误导,构成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本案买卖合同、并由被告退还车款、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原告在2020年2月20日购买车辆后至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时,使用了约一年七个月的时间,产生了折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设残值率为5%,则折旧价值为39484.38元[(1-5%)×105000元÷4年÷12个月×19个月]。则扣除折旧后,被告应当返还购车款105000元,并赔偿275515.62元(105000元×3-39484.38元)给原告。对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后的折旧,因被告对本案诉讼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仍然不同意退车退款,故对送达起诉状部分之后的折旧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
对案涉车辆,因原告存在改装行为,故应当恢复原状后在南宁市XX汽配城交付给被告江某。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贷款利息损失,因上述三倍赔偿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在本案车辆买卖过程中不是二手经营企业的经营交易行为,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该案判决后,江某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平南法院在此提醒
经商买卖要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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