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书(委托他人收款遭遇拒不返还的)

 2025-08-28 03:57:01  阅读 413  评论 0

摘要: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委托友人向第三人收取款项,却遭遇该友人拒不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近日,事主希望我们就他的遭遇提供法律意见。记忆中,几年前我们也遇到过类似案件,一当事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却遭遇他人拒不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我们认为,在上述案

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委托友人向第三人收取款项,却遭遇该友人拒不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近日,事主希望我们就他的遭遇提供法律意见。记忆中,几年前我们也遇到过类似案件,一当事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却遭遇他人拒不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

我们认为,在上述案件中,事主既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以选择提起刑事自诉解决。

一、提起民事诉讼

事主与代为收款的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作为受托方的友人在收到款项之后,有义务将款项返还给事主。因此,事主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友人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413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判决予以维持)中,法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从双方陈述以及全案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结算代收货款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王某在收到原告客户的的货款后应及时返还原告。

二、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司法判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受自诉人郑某委托代为办理贷款业务。2013年5月20日,在东亚银行将自诉人的贷款打入被告人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向自诉人儿子账户转入97万元后,将贷款中的191.66万元卷走并逃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自诉人191.66万元。

律师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诉人委托被告人代为收取贷款,被告人却将贷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侵占罪案件的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以及“拒不退还”。也就是说,委托他人收取款项遭遇被侵吞的,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受托人收到财物后将财物占为己有,且在委托人要求返还后仍拒不退还。

综上所述,委托他人收取款项遭遇被侵吞的,除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款项,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判决中的责令退赔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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