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不受理计生罚款(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出轨生子编造谎言欺瞒法官的当事人罚款1万元)

 2025-08-28 05:33:01  阅读 299  评论 0

摘要:诚实信用,原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逐步被多个部门法引入为基本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自此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成为评价不当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参与各

诚实信用,原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逐步被多个部门法引入为基本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自此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成为评价不当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参与各方均有影响,它要求法院、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秉持公正、诚实、善意,法院不得滥用审判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证人如实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及签署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隐瞒出轨生子的事实,还编造谎言欺瞒法官,2018年9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妇女梁某就因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被法院罚款1万元。

案件经过 : 2018年7月,梁某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其丈夫覃某离婚。

庭审过程中,覃某指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实际系因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所致,而且梁某对其与覃某的婚生女儿不闻不问,故要求梁某支付婚生女儿从2007年4月至女儿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及出轨造成覃某精神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此,覃某提交了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审批表证明梁某因与他人同居并违法生育子女被计生部门处罚的事实。

对于覃某的指责及举证,梁某矢口否认,并称该审批表上的名字并不是其本人,其也没有与他人生育小孩,如有虚假陈诉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为查清事实,该院向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计生所及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五塘派出所调取了南宁市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审批表及出生登记人员名单,显示梁某因与他人同居生活,于2010年生育一子并于2014年12月在五塘派出所登记入户。

面对法院调取证据,梁某仍拒不承认其婚外生子的事实。

法院认为 : 梁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罔顾客观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开展,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支出,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梁某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现梁某在覃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的情况下,仍罔顾客观存在的事实,狡辩否认,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重要证据的伪造,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惩前毖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院是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场所,而公平正义必须根基于客观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对于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一经查实,绝不姑息,虚假陈述者应引以为戒。”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刑事诉讼中,凡有以虚假方式扰乱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虚假陈述者被称之为法庭上的“骗子”,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干扰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有可能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人不满意裁判结果而上诉,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不诚信诉讼蔓延,并且屡禁不止,正是有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依法履行职能,不能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才造就了“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局面!

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对虚假陈述说“不”,依法打击虚假陈述不法行为,需要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应当推行《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将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应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人民将视情对其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和情况,人民将通告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录入社会征信系统,也可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布。

虚假陈述是指诉讼参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法院已不受理计生罚款(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出轨生子编造谎言欺瞒法官的当事人罚款1万元)】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1128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117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