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邓青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导读: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部门没有正确或及时公布征收信息、公布地址不准确等,被征收人并不知晓案涉地块的被征收信息,亦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土地或者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或者房屋土地的补偿标准存在不透明等。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均规定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相关征收文件需按照法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赋予公民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被征收人的这些权益,也是调查取证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在申请有关政府信息例如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及公告等正式文件时,行政机关会作出“本机关不掌握”或者“不由本机关制作保存”等的答复。这时候,不要陷入“我申请错了”的自我怀疑中,这可能是行政机关搪塞你的一种手段,其实另有玄机!下面,邓青锋律师团队将通过本团队一则案例揭秘这其中藏有何种玄机。
【案情简述】
金某系Y县厂房的合法经营人,其厂房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金某从未见到过该项目的相关征收文件。
为了核实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合法性,金某向Y县人民政府以邮寄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然Y县人民政府却均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答复金某,另针对上述不同的政府信息,还告知金某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可能掌握上述信息。
团队律师在看到该答复后,认为荒谬至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上述信息的制作、保存、公布机关有明确的规定,Y县政府作出如此答复,明显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疑,团队立即决定向S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Y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Y县政府重新答复。
最终,Y县政府对以上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文件,申请人获得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案件法律知识提要】
1、如何确定自己不落入“本机关不掌握”的答复陷阱?
无论是被答复“本机关不掌握”还是“不由本机关制作保存”,要使自己不落入诸如此类的陷阱,则需要确定自己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不是由申请的机关掌握,这就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去申请政府信息,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然后再对政府的答复是否是陷阱去做分析判断。
以本案为例,本案取得胜利的关键就在于在律师的指导下,金某所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的,做到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通过查询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案涉政府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作、保存,Y县政府掌握上述政府信息并应当公开。
最终,S市政府复议机关采纳了以上观点,撤销了Y县政府的答复,并责令Y县政府重新作出了答复。
综上,申请政府信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去申请,只有在此前提下提出有理有据的申请,受理机关才有答复的可能,如果其答复“不由其掌握”就不属于正当理由,其也无法做合理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复议法或者诉讼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揭开其“隐藏的秘密”。
2、信息公开有期限,申请公开需及时。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这些文件是被征收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20个工作日对被征收人来说,漫长而煎熬,而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期间,往往会发生很多难以预料的事情。因此,当所在地块存在征收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稳、准、有效地调取信息,为救济权利争取最多的时间和可能性,不要因为自己不知道、不清楚怎么获取相关征收信息而走了不必要的弯路。
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进一步提醒大家,在不知道或者不确定想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公开时,不要乱申请,否则就会出现真的“本机关不掌握”的情况,另外,政府信息公开现在也有了收费的规定,超过一定的申请数量就会收取费用,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多花“冤枉钱”,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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