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州市XX人民法院移送资料记载:2016年12月,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件原告王某与案件被告郑某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存有争议。据案件原告王某所述,案件被告郑某根与自己素有经济往来,2015年6月被告郑某根向自己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出具一张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的《借款证明》,并称《借款证明》中借款人处“郑某根”签名字迹是郑某根本人当其面书写形成。被告郑某根辩称,自己从未向王某借过这笔款,更不知晓《借款证明》之事。为查明案件事实,案件被告郑某根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的《借款证明》中借款人处“郑某根”签名字迹是否系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接受委托后,我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经评审确认本次鉴定的内容、范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受理。
本次检验/鉴定方法:参照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规定的操作要求进行鉴定。
(一)对检材的检验
检材《借款协议》是原件,系长宽规格为22.6cm×15.8cm的白色纸张,纸张表面有一横向对折痕迹,保存状况基本正常。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位于检材《借款证明》中的借款人处,在“根”字右半部分有一红色指印。经初步观察,发现:“郑某根”签名字迹与“借款人”三字的排列位置、字体大小、笔画粗细存有异常,且“郑某根”签名字迹反映出来的书写水平中等,书写速度中等,部分笔画存有连笔趋势,似有快慢变化,但却缺乏笔画轻重的表现,与检材纸张背面明显的笔压凸起痕迹产生矛盾。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的形成方式异常。如图1所示
(二)对“郑某根”签名字迹的形成方式进行检验
1.体视显微镜放大检验
经使用体视显微镜对借款人处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进行放大检验,发现:“郑某根”签名字迹的笔画系由黑色墨粉颗粒堆积而成,有明显的层次感,笔画边缘伴有离散状的黑色墨粉颗粒,空白处分布有黄色小点,且“根”字右半部分的红色指印亦是由彩色杂点堆积而成。如图2所示
2.RTI智能光源仪检验
经使用RTI智能光源仪对借款人处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进行检验,发现:“郑某根”签名字迹的正面有明显的压痕(如图3中红色箭头所指),且笔画压痕与笔画墨迹的分布位置存有异常(如图3中蓝色箭头所指)。
综上检验,经体视显微镜检验,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的笔画系由黑色墨粉颗粒堆积而成,“根”字右半部分的红色指印亦是由彩色杂点堆积而成,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呈现出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文件的特点;经RTI智能光源仪进行检验,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的笔画压痕与笔画墨迹的分布位置存有异常,正常情况下书写的笔迹,其笔画压痕与笔画墨迹分布呈现相互对应关系,并且为一次性形成,而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的笔画压痕与笔画墨迹的分布呈现“背离”状态,即两者不再同一轨道上,不是一次性形成。
检材中需检的“郑某根”签名字迹的形成过程为:首先,伪造者获取了一份载有“郑某根”签名字迹及其指印的文件,通过扫描整份文件,并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裁剪“郑某根”签名字迹及其指印;其次,伪造者在白色A4规格纸张上通过手写方式精心伪造检材中的内容,并将其置于彩色激光打印机中,再将裁剪的“郑某根”签名字迹及其指印移植于电脑空白word文档中的适当位置,通过打印输出形成检材中的伪造内容。由于伪造者将裁剪的“郑某根”签名字迹及其指印移植到电脑空白word文档中的位置不易把握,因此,检材中落款处“借款人”字迹与“郑某根”签名字迹的布局位置发生异常;最后,伪造者为凸显“郑某根”签名字迹系手写形成,又采用硬质笔尖类的工具(不漏油)在“郑某根”签名字迹上进行描画形成。
故经综合评断后认为:检材中借款人处“郑某根”签名字迹是由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后再经书写工具描画形成。
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的《借款证明》中借款人处“郑某根”签名字迹不是书写工具直接书写形成,而是由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后再经书写工具描画形成。
2017年2月16日,台州市某某人民法院采信了本案司法鉴定意见,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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