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点叫救护车救我妈妈!”
广东汕头一女子凌晨遭男子当街打倒并脚踹头部,警方通报两人为夫妻关系!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27日凌晨,我局接报韶山路农贸批发市场附近发生一起打人警情。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处置。经调查,王某星(男,38岁,安徽人)与妻子刘某利(33岁,安徽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星在上述地点对刘某利进行殴打。目前刘某利正在医院治疗,伤情已无大碍。公安机关已对王某星实施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一段监控画面显示,7月27日凌晨1时许,一女子正在辅道上行走,此时,马路上极速驶来一辆厢式货车,在看到女子后一个急刹车停在了马路对面,然后一男子迅速从车上跳了下来,与此同时,女子也发现了对方,从视频上看,很明显女子感到了害怕,但已躲闪不及;男子从马路上飞奔而来,跨过绿化带冲到辅道,上来就给了女子头部一抡拳,然后一个过肩摔将女子重重的抡倒在地,整个动作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女子还未来得及反应就被放倒在了地上、动弹不得;此时,男子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极其精准的一脚接着一脚的踹向女子头部,而女子貌似已经陷入了昏迷;可能是男子觉得打一个不知反抗的女人没什么挑战,所以他反复将女子提起来又摔倒在地,不断用脚踢、手抡的方式攻击女子头部,全程毫不留情、处处下死手;而更可怕的是,男子暴力攻击了一番后,返回到车上,驾车转到辅道,试图从女子身上压过,好在被车上下来的女儿所阻止……
案情分析:
根据警方通报,打人男子和被打女子为夫妻关系;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本应该是最亲密的爱人,是相互扶持、相互体贴的家人,一个为他生儿育女的人,多大的愁怨才会让男子下如此的狠手?
有网友分析说男人不会无缘无故的打自己老婆,肯定是女子做出了让男人无法原谅的事情,才让男子如此盛怒;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人家两口子的私事,算是家暴;但更多的网友认为男子行为太过恶劣,涉嫌故意伤害或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分析应当如何评价呢?
夫妻关系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夫妻是最亲密也最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旦建立起夫妻关系,就意味着双方互相享有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互扶持、相互照顾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
夫妻之间建立起来的关于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说一方就可以无所顾忌的对对方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支配;同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甚至违法行为,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还跳出法律的规则之外。
本案中,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殴打,首先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但如果妻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不予受理,因为配偶间的人身侵权诉讼只能在离婚时一并提起;但存在家暴、虐待等情形的,可以作为支持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以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存在家暴行为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且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准许离婚;而且,在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一并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家暴行为恶劣,可能会被处以治安处罚,严重的家庭暴力甚至可以构成刑事上的犯罪,而夫妻关系并不当然排除针对对方的刑事犯罪,也就是说,丈夫或者妻子向对方实施了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并不会因为存在丈夫或妻子的身份而免于刑事处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家暴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款中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包括被害人自杀,但不包括直接殴打施暴造成的重伤、死亡情形。
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本罪的,必须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如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卑鄙;长时间延续虐待;虐待老人、儿童、重病患者或残疾人;虐待多人,激起公愤的,等等。
本案中,单纯从视频来看不适用本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男子长期殴打、辱骂妻子,可以“虐待罪”并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是任何暴行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我国将伤害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造成轻微伤的只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才由刑法处理。
本案中,如果男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又实施了伤害妻子身体的行为,那么其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如果男子主观上对妻子施暴持致死的故意心理,或者施暴前持故意伤害心理,但施暴过程中临时起意将其弄死,或者主观上不计后果、不顾死伤的,客观上实施了可能造成死亡的暴力行为(如打击致命部位、使用凶器、危害行为无节制等)的,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男子主观上对妻子有无故意杀人的心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其施暴手段来看,存在不计后果、不顾死伤的行为,如对妻子连续抡摔、用脚狠踹妻子头部,甚至试图开车碾压等可能造成妻子死亡的行为,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
假如暴力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如何区分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而故意杀人罪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但不能因为行为人一开始没有蓄意杀人,就认为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如临时起意杀人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或虽然是故意伤害行为,但主观上不计后果、不顾死伤的,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也定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即按实际结果来定罪;只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才可以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从行为上来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两罪并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评价关系,即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触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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