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一起个人破产案可谓是沸沸扬扬,一下子关键词“如何申请个人破产?”浏览量好接近百万,平时是寥寥无几,懂数据的人可以试试搜索引擎的数据检索系统。搜这类关键词的人其中肯定是有存在真的诚而不幸者,这类人可能一辈子也无法偿还自己身上背负的债务;那么我也相信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都会检索这类技能。对于这种善于学习的“高级老赖”如果钻了这里面的漏洞,又该如何是好?
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这个破产的条件?
深圳的案例是在基于一家商场倒闭,间接导致呼某(化名)所经营的教育机构关闭,使得其个人承担480余万元的债务。并且呼某已经卖掉其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所得售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了债务,如今呼某还欠100余万债务未偿还,但其生活来源一个月仅仅只有5000元,且离异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
与此同时,深圳圳破产条例也明确地提出,侵权、婚姻家庭,税收、政府的罚金这一些非因市场因素形成的债务,是不能够免除的。
对于隐瞒、藏匿资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撤销其破产申请,对于已经申请破产完毕的,可以申请撤销其免责。依然可以继续向其主张自己的欠款,而且时间是无期。
这点类似于我国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被强制限制在指定区域范围内活动,定期向司法局报备,手机定位严格控制。那么这里主要是破产申请人在三年内每个月都要去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除必要的生活开销外,多余的都应该向债权人偿还。
这点是创新性的做法,有利于债务人利用破产的欺诈行为,从而有效逃避债务问题,让社会群体作为监督方,从而进行有效具体落实。
[尧哥说法]
1、深圳示范区,作为世界四大湾区之一的核心要塞,眼下要想让香港全面接轨大湾区,成为躺这趟浑水我觉得并不意外,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毕竟发达国家已经领跑了几十年了。
2、对于个人破产,从客观上来看有点像解决执行难的影子,但缺乏法律约束。但看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虚假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13条“拒执罪”来看,很大一部分人已经明确构成了,但到了落实的时候,各种推诿。那么相比之下,对于发现破产人存在欺诈行为,债务人再做撤销?执行过程当中,也有个撤销权,两个撤销权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终身,后者一年;综合实务看来,当然又是要卡在原告的举证环节。从更大的面来说,破产人隐瞒资产,虚假申报法庭,是欺骗法庭的行为。在国内民庭当事人撒谎,律师撒谎,那不是见怪不怪吗?虽然说,前有“虚假诉讼”之说,但是可以邢案的决定权并不在民庭手中。所以,我表示难……
3、本国逃债文化历史可谓长达5000年之久,如果非要绞这帮和平年代的罪人,必须得采取绞蒋战略。现如今,我时常见到被执行人将名下财产转移给外甥的、转移给朋友的。根据深圳破产条例来看,貌似完全可以让被执行人忍冻三年,三年之后又是“英雄好汉”。为什么?有句古话:“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啊。至于说:让人家解释,钱从何而来?金庸有话要说:表妹救济表哥不行吗?
解决执行难确实是个大问题,对于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我是觉得有点太急。基于疫情严峻的趋势下,固然“诚而不幸”者是有很多,但是个人认为对于破产条例里面还应该充分考虑债权人的知情权。看看“企业破产”就不难发现了,广州恒某有限公司许老板,一夜之间“扯皮带滚蛋”了吗?小黄车的押金问题解决了吗?99块就不是钱了是吗?不都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庇护下,让这些所谓的“理想主义狂徒”依然可以在某个角落逍遥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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