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案例(判了)

 2025-08-28 17:51:01  阅读 66  评论 0

摘要:被告人林某与他人组成联保组,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提供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200万。近日,大庆市高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林某与他人组成联保组,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提供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200万。近日,大庆市高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林某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出狱后,被告人林某在大庆经营一轮胎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2016年3月1日,林某假借公司名义与大庆一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用途为购进轮胎,贷款方式为商户联保。

随后,林某与大庆一经贸公司、一科技公司成立联保组,相互承担保证责任,并交纳保证金400050元。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林某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最终获得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其经营的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查,自2016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轮胎公司共还款961455.06元,其余贷款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8544.94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轮胎公司实际控制经营者,以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1038544.94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林某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构成了骗取贷款罪,给予定罪判刑,体现出严厉打击的司法态度。此案警示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伪造虚假事实贷款,最后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另外,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因此案被羁押前,虽然还因犯其他罪刑而被判处徒刑,但这起骗取贷款罪案件事发在2016年3月,故不符合累犯的要件,因此也就不具备法院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此提示,社会生活,诚信为本。虚构事实、编造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贷款的群众,应按照正常手续申请贷款业务,切莫听从某些“专家”的意见而“走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来源:新闻法治在线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贷款诈骗罪案例(判了)】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12499.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51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