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因存在争议,医院未告知尸检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死亡引发纠纷,家属对诊疗方案合理性产生争议,医院没有告知家属进行尸检,也没有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家属也没有提出尸检而直接将尸体火化,导致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死因无法查明。医院有告知义务,没有告知的,按照[[民法典122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一款规定,推定医院有过错。
医院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就医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有义务向亲属告知尸检事项及风险,但某医院却未告知,导致未行尸检而无法明确死因,进而无法认定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施行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一般被侵权人,即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患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免责抗辩,要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医学专业性问题,患者一般无法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以证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原因力大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3]]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的事项: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8]]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院有告知义务,没有告知的,按照[[民法典122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一款规定,推定医院有过错。
患者死亡后直接被火化,丧失进行尸检的时机和可能,无法准确得知致死因素,也无法验证临床诊疗行为的科学性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尸检判断死亡结果与医疗行为的相关性。
[[民法典1218医疗侵权]]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解释4]]患者依据[[民法典1218医疗侵权]]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1224]]第一款推定情形对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29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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