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事务所(港籍律师告诉你有关内地判决在港真相)

 2025-08-28 19:12:02  阅读 750  评论 0

摘要: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港籍律师告诉你有关内地判决在港真相

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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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用法院协议」及「指定法院」

1、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在香港法院进行内地判决的登记执行,该内地判决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选用内地法院协议」而确定的选用法院作出裁决;同时,选用法院应为被条例认可指定法院。

2、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条的定义,「选用内地法院协议」是指由合约各方订立的协议,指明由内地或某内地法院裁定在或可能在与该合约有关联的情况下产生的争议,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则无权处理该等争议。同时,还要求该协议为书面协议(包括通过电子形式签订或证明的书面协议)。

3、「指定法院」由该条例附表一列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认可基层人民法院。(最新的认可基层法院清单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宪报9195号公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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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地判决登记条件

内地判决债权人可以向香港法院作出单方面的申请就该内地判决进行登记,当满足下列条件时,香港法院即会作出将内地法院判决进行登记:

1、内地判决是条例生效后,由指定法院作出;

2、有关的「选用内地法院」协议是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订立的;

3、判决对各方而言,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

4、判决是在内地可以执行的;

5、判决是判令支付一笔款项,即金钱判决(但不可以是关于税款或类似性质的款项,亦不可是罚款或其他罚则性质)。

三、作出内地判决的法院

1、判决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判决是由高级、中级或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而根据内地法律,该判决不可上诉,或者上诉期限已满并没有提出上诉;

3、判决是由不属于认可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定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4、判决是指定法院因下级法院的判决而引致的再审中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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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及费用

1、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2年,自有关内地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或在内地判决指明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由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登记的费用,类似于在香港法庭诉讼一样便宜,香港的法庭只收取1045元。

2、部分登记:如果某内地判决中,仅有部分条文能够满足该条例下的登记条件,则香港法院可以仅就满足该条例下登记要求的部分条文进行登记,而对该内地判决的其他条文不予登记。

3、部分履行:如果在作出登记时,有关的内地判决下的债务已获得部分履行,则香港法院可以就未履行的余款进行登记。

4、计价货币:如内地判决下的债务以非港币货币计算,则在登记时,香港法院可以视其为以港币计算,并以登记当日的汇率折算等值的港币。

5、利息及费用:在对内地判决进行登记时,香港法院可以就截至登记时,根据内地法律就内地判决未支付的款项而产生的利息,以及任何经原审法院核实的费用进行登记,同时,也可以就判决债权人在进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登记。

6、分期履行:如果内地判决本身判令判决债务人就债务进行分期履行,判决债权人亦可向法院申请登记。但该条例所规定的登记要求,应视为包括内地判决项下的某一笔款项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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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登记的所需文件

1、誓章

即申请书。该份誓章通常会把内地判决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详尽描述。每叙述一个法律事实就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根据香港草拟誓章的惯例放入附件之中。

2、誓章附件

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如下文件,身份证明材料;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3、原诉传票

六、登记的效力

1、香港法院进行登记的内地判决,在其登记开始之日起,同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及效果。

2、相应地,判决债权人可以就该登记命令进行任何有关的法律程序,比如相应的执行程序。同时,该登记命令项下的款项依据香港法律开始产生利息。

3、判决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废该登记。在作出登记命令时,香港法院会根据该条例规定,指明判决债务人作出作废登记申请的期限,在该期限内,该登记下的内地判决款项不能被强制执行。并且,如果判决债务人在期限内提出了作废申请,则在该申请获法院的最终处理之前,判决债权人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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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记的送达

1、在判决债权人取得内地判决登记后,应按送达规则对判决债务人进行个人送达,或者向其惯常的或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进行送达,或者根据法院就送达作出的指示送达。但值得留意的是,区别于一般规则,当向债务人进行海外送达的时候,判决债权人不需要就海外送达另行向法院申请许可。

2、如果被告在香港有住所,送达相对便捷容易,律师行的送达人员送往被告住所地并塞进其邮件信箱,返回律师行后做一个送达誓章,一般就算是送达。

如果被告还居住在内地,问题就可能会很复杂。因为该登记判决的通知必须通过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相互送达。

一般情况下,在向香港高院做好材料提出申请后,一般2周内香港法院可以寄出快递给内地高院,香港高院是先寄出,然后凭邮局收据向律师行索要邮递费。邮寄费用大概为港币154元。

送达材料到达内地高院后,它们通常会安排到当地下级法院去代为送达。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被告只要不在家中或者已经不在此居住,送达很难成功。下级法院送达人员在写明不成功送达理由后会把材料返回给内地高院,内地高院又返回给香港高等法院,在此需花费的时间往往可能在3个月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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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申请人的在港财产执行问题

与内地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一样,到香港法院登记并执行内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需要了解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香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与内地执行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被申请人金融账户的余额(主要包括银行和证券账户)、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等。

九、香港法院的强制执行所采取的主要执行方式

1、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Writ of Fieri Facias 或 writ fi fa):法院可以授权执达吏(bailiff)扣押判决债务人的货品及其他动产(包括证券等),以及就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针对登记的域外判决的执行(经第319章下的登记的域外)。

2、第三债务人命令(Garnishee Order):针对判决债务人从其他第三方获得金钱的情况(比如薪水等),法院可以命令该第三方将属于判决债务人的收入支付给判决债权人(可以以按比例定期支付的方式,如每月薪水的特定百分比)。

3、押记令(Charging Order):如果一个判决债务人是土地、证券、股权或者信托份额的实益权益拥有者,法院可以命令针对其相关财产作出押记。该押记是在衡平法上赋予判决债权人担保物权。法院可进一步依据判决债权人之申请,命令将该财产出售以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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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破产:当个人判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申请宣布其个人破产,其个人资产则会被变卖以偿还债权人。

5、委派公司接管人:接管人可由法院或债权人委派,用以保护就公司资产范围而言债权人的利益。接管人可以控制及处置公司财物,签署文件,以及代表公司做出其他行为。

6、公司清盘:如果判决债务人为公司而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公司清盘。公司资产则会被变卖以偿还债权人。

十、未能成功执行的救济

可以在香港通过普通法途径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将内地法院判决作为诉因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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