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选题(考前干货)

 2025-08-29 00:15:01  阅读 426  评论 0

摘要:2008年真题: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

2008年真题: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一、整体说明

读题和读问题一定要仔细,如本题中包含相关主体有——205户被拆迁户;区政府、市政府,一审法院。涉及代表人诉讼、行政复议、复议不作为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从后面题目看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一审、二审审理范围等考点。尽管是2008年的真题,依然包含了行政法常规重点考查角度。接下来进行每一设问的逐条解答。

二、设问逐条解析

(1)第一题考查一方人数众多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规则。看似简单的问题如何把答案组织完整?本题包含两小问,因此两问两答,都需首先给出结论,再分别援引法条进行说明。如下:

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本案中,王某在内的205户被拆迁户对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10人以上,因此应当推选2—5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应先由当事人选定,否则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先由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未能推选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


(2)第二问考查复议机关的确定,包括三种情形:复议维持、复议改变和复议不作为。比较简单,依然采用三段论的方式作答。如下: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包括三种情形 :复议维持;复议改变和复议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属于复议不作为的情形。


(3)本题考查审级问题,上诉的理由一般都是不服一审裁判,因此应注意题干/设问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本题中:一审法院认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所学,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可选择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答案如下:

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可以以原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市政府对当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可以以市政府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4)二审审理原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但本题仅问针对复议机关,因此回答时仅需说明二审法院可针对复议机关作出何种裁判。如下:

二审法院应撤销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可以责令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复议机关的决定并责令重做。本案中,二审法院应撤销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并责令其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5)本体直接问一审、二审的审理范围,实际上是对上一问的理论总结。回答时仍须结合案情本身。答案组织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本案中,市政府对当事人的复议不予受理,当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应当就市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应当审理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全面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及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本案中,.........。


(6)本问考查审理期间的撤诉问题,原则上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法院可准许撤诉。因此回答如下:

经法院审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上诉人撤诉(或具备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准许)。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具备(1)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3)第三人同意(4)当事人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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