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交易违法吗(涉案金额560余万元)

 2025-08-29 04:18:01  阅读 810  评论 0

摘要: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来往港澳地区部分人就此萌生了私下兑换外币非法获利的念头继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来看看案情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赌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等处,通过现金、银行卡等方式

随着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人来往港澳地区

部分人就此萌生了

私下兑换外币非法获利的念头

继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近日

蕉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来看看案情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赌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等处,通过现金、银行卡等方式收取他人货币,非法买卖港币,并向他人提供港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活动,从中赚取汇率差价。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向江某甲、林某、江某乙(均另案处理)提供人民币及港币的兑换共计5670514元,获利300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经宁德市蕉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

也许有人觉得到银行办理太麻烦

贪图方便

就找其他个人甚至地下钱庄进行兑换?

或者觉得

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外币

按照银行汇率再收点手续费兑换给别人

无伤大雅还能赚点小钱?

但实际上这都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蕉法君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没有捷径,更不要妄想钻法律的漏洞发大财。希望广大民众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不要错误地认为买卖外汇是“钱生钱”的生意,而最终自己触犯法律,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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