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商家为了能让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采用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式。从本质上来说,现金折扣属于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采用总价法,不能将折扣从销售额中扣除。
那么,财务工作人员在对现金折扣进行税务和会计方面的处理时,具体应该注意哪些呢?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债务扣除(也就是现金折扣),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按照扣除折扣前的金额进行计算。按照全额确认应税收入后,再按照“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即可。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适用的准则不同,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销售商品若涉及现金折扣,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应按照扣除前的金额来计算。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计入企业当期损失。在旧收入准则(也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涉及现金折扣的商品收入的规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是相同的。
如果企业适用的是新收入准则:在新收入准则中,提出将“折扣”按照“可变对价”来进行处理,但是并没有明确“折扣”中是否包含“现金折扣”,对于现金折扣是否能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财政部会计司于2020年12月给出了官方意见,建议企业将现金折扣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可变对价,一般指的是企业和客户之间虽然签订了固定对价金额的合同,但因为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导致最终价格产生变化的情形。因为企业最终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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