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其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购买,受到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严格限制条件,而实践中仍有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情形,此合同效力如何?又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一、2008年4月11日的效力分水岭
若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除此情形,因经济适用房买卖违反了限制性交易的行政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该如何赔偿
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赔偿原则为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平合理原则,即需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文丨向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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