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李法官,终于拿到抚养费了,这下我就放心了。”日前,马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迟到的抚养费,连声向执行法官道谢。
申请执行人马某和被执行人王某经上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被执行人王某每个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满18岁为止,抚养费于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付清。然而,自2018年开始,王某总是找借口推脱,不支付抚养费用。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认为一个月200元的抚养费对于王某来说应该不是问题,肯定有原因,遂将王某传唤至法院。经过耐心询问,终于问清楚其中的来龙去脉。原来是孩子的父亲马某不想让王某探望女儿,继而引发王某不愿意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从亲情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告诫王某多关注女儿的心理情绪,让她能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另一方面,耐心地向王某释法说理: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行使到探望权为由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王某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到金钱,还掺杂了许多家庭内部感情因素。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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