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听说法律中规定,公司一年内没有跟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就表示双方之间建立了长期劳动合同。小王想一直待在一家公司,于是就打算利用这一点,“敲诈”公司一笔。前不久,小王到某公司求职,入职后,公司要求小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小王一直拒绝签字。结果让小王失望的是,该公司在小王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就告知要将其辞退。
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小王一直拒绝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二者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中,小王一直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图拖延到一年以后,得到一个“铁饭碗”。但是,法律的规定打破了小王的如意算盘,由于小王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因此他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小王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二者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只需向其支付正常的工资,不需要向其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在此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不但得不到所谓的双倍工资,反而可能因此丢掉工作,因此,建议劳动者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及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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