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错换人生28年案的法律追诉期上一直存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追诉期是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刑事案追诉期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28案是民事,追诉期是从许敏知道错换的2020年起计算,目前正值追诉期内。如果28案是偷换,它就涉嫌违法,按照刑事的规定,其追诉期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早期在《中国之声》上听到一位专家对于421官宣发表过观点,他说拐卖儿童最长的追诉期是10年,28案发生在1992年,如果确定是偷换,已经过了法律的追诉期,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任何问题。
实际上,421官宣并没有将追诉期作为不予立的依据,它强调的是没有发现偷换的事实。根据案件中存在诸多假证,《半月谈》认为调查不应止步于不予立。
到目前为止,围绕病病涂改进行的讨论仍然非常激烈,对病历进行笔迹鉴定已经成社会普遍共识,即将到来的二审想要回避病历问题基本不太可能。在这种情况下,28案已过追诉期的说法再次抬头,对此,上海的王律师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王律师认为如果28案确定为偷换,则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和遗弃儿童罪,两个罪最高量刑都在五年,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量刑在5年之上10年之下。按照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期应该在10年,对于错换人生28年案,许敏于2021年3月15早才报案,似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但是刑法第89条又同时规定,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个继续状态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王律师认为,遗弃和拐骗儿童这种行为就是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遗弃一直到成年18周岁,也就是说这个犯罪追诉时效应当从1992年加上18年,就是2012年开始计算,再经过10年正好是2022年。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王律师认为28案没有超过犯罪的追诉时效,完全可以进行刑事犯罪追诉。他还认为如果鼓楼方面以这个为理由不予立案,从法律程序规定上讲并不成立。
关于犯罪行为连续不断的问题网友补充了一些观点,认为28案中的连续犯罪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涂改病历,二是大药房以及杜某涉嫌作伪证,三是132万米的诉讼涉嫌虚假。这些违法情况的存在将进一步拉长28案的追诉时效,正应了网友的那句话,查找真相100年不变。
#错换人生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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