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和全国首例洗钱犯罪判例两个案例分析中,提出促进银行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几点建议:加强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设立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建立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赏罚机制。
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余某、卢某、金某、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犯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卢某、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死缓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本案中,杨某的洗钱数额高达6500万元,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2009年9月26日,四川省某烟草公司收到某银行成都分行送达的对账单后,发现余额有误,该支行立即进行查账,发现该烟草公司账上定期存款余额应为8000万元,实为1500万元,而持有的8000万元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系伪造。2006年6月,杨JF、余某、卢某、金某共谋,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入在某银行蜀汉支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将1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
2007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到两年有期徒刑不等。2006年5月,潘儒民认识了台湾人“阿元”,双方约定由阿元窃取他人网上银行的信息,然后由潘儒民将“阿元”从网上银行获取的客户资金提现、转账,事成之后按1:9的比例分赃。随后,潘儒民与祝素贞、李大明、袭媛等人结为同伙,动用了数十人的身份证,共办理银行卡90余张。2007年7月至8月间,“阿元”用非法手段从网上银行获取他人账户的资金,并划入上述银行卡内,然后电话指示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等人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和柜面提取现金共计120万元。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后,将剩余资金再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通过这一过程,“阿元”从网上银行非法获取的资金即由“黑”洗“白”。
在案例四川首例洗钱犯罪判例中,因为案发银行的内部控制薄弱,内部审计弱化,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果案发银行能够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那么这起案件即使不能够被避免,也可以早点发现,将经济损失减轻到最低。
首先,在此案中,犯罪团伙根据杨某提供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将诈骗所得的6500万分10笔转入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等家公司的个账户中。6500万资金,如此巨大的数目即使是分成10笔进行转账,必然有几笔大大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上报的门滥。但是案发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出现漏洞,没能上报这几笔大额交易。如果案发银行能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通过检查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情况,就能够发现这一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将诈骗计划扼杀在摇篮里,预防洗钱犯罪的发生。
其次,大额现金支取是本案的突出特征。犯罪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控制的公司账户,支取现金4500万,其中近3000万以现金方式全部带走,150万元从单位账户支取后立即存入个人银行。
如果做好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这里有可以洞悉犯罪行为的机会。3000万现金,即使是分批取走,单笔金额也十分巨大。根据《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取款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应建立台账,逐笔备案登记备查。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实质性测试内容之一就是抽查开户单位和个人的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内审人员应调阅台账记录和相关原始凭证,客户身份资料等,检查取款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客户身份是否明确,资料信息核对无误,以及该级别的现金支付是否有对应的银行负责人授权。从这里不难发现该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再者,1500万元从单位支取后立即存入个人账户。反洗钱内部审计实质性测试内容之一是审查单位划转给个人的款项是否合理。本案中这1500万元赃款是以何种理由入账的?既然来路不明,其入账理由应该比较牵强,其证明凭据必然有迹可循。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有机会发现。而且自然人账户一次性存取大额现金且情形可疑,这本身就是实质性测试中内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可疑交易行为之一。但是由于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缺失,犯罪分子还是完成了整个诈骗洗钱的犯罪过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案例2——全国首例洗钱犯罪判例,这起案件的涉案金额相较其他洗钱案件而言并不算大,但是它却有着特殊意义,因为这起案件的发现和侦破主要归功于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该行的内审人员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27个可疑的个人账户。这些个人账户存在多头开、销户的情况,在开户后不久就会有大额资金流入,而且这些资金在银行停留的时间极短,很快就会被取走并且销户,这是典型的洗钱犯罪的作案特征,属于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实质性测试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之一。因而内审人员认为这个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仔细查阅了有关的客户资料后,内审人员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与其身份不符,于是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的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了可疑交易线索,并对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提出了改善的建议。
该案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充分体现了银行内部审计在反洗钱中的重大作用和贡献。上述27个可疑的个人账户存在典型的洗钱犯罪的嫌疑,如果案发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且该内控制度被有效的执行,那么潘某的洗钱行为不会那么轻易的得以完成。但是,在潘某进行洗钱活动的两个月期间,犯罪分子屡屡得手,说明案发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出现了问题。如果没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参与,27个可疑账户就不会被发现,那么潘某等人的洗钱行为也就无人知晓了。
1.加强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从案例1,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漏洞的,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监督和评价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填补内控制度的漏洞,帮助发现洗钱犯罪的妹丝马迹,促进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从而最终达到控制洗钱行为发生的目的。但是我国存在内部审计弱化的问题,目前还没有银行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很多员工认为它只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所以,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纠正这一看法。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从不了解到很了解,从不重视到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们要培训出一支能够胜任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的人才队伍。他们必须精通洗钱高发领域的业务,熟悉有哪些迹象是洗钱行为的典型特点,掌握娴熟的审计技能,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同时,作为内部审计人员,他们还要具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高尚品质,这样才能胜任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思想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人才的培养也需要时间,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咽。人民银行要尽快建立一个科学、持续的人才培养、储备、引进和成长机制,“陪”“引”结合,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将来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幵展打下基础。
2.设立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
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有两个误区,一是多采用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方式,虽然能体现各机构全员参与反洗钱,但在实际操作中易形成“人人负责等于无人负责”的情况。二是经常将反洗钱工作小组挂靠在某职能部门内,如保卫部或是会计部门,但这样并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幵展。对于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我国不妨参照一下德国的做法,采用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制度。
在德国,每个金融机构必须明确指定一名反洗钱执行官,其主要职责为:对反洗钱规章制度在内部的实施负责,开发、更新和实施各种内部制度;对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而设立的反洗钱法规和内部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持续控制;对内部可疑交易的处理以及决定这些报告是否需要转交相关部门;监控可疑的商业往来关系,整理报告监控活动的结果;参与发展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和反洗钱相关的程序和环境提供建议;培训并及时告知员工各种洗钱和金融恐怖活动的方法,并让他们清楚反洗钱法包涵的各种职责。为了确保反洗钱执行官能发挥作用,其在机构内有超脱的地位,由董事会的合规部直接领导。执行官和其助手获得授权能在任何时间容易地取得相关文件(总部、分支机构和外包区)和记录,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向执行官报告反洗钱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借鉴德国的做法,我们可以设置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明确专人专门负责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的职责有:熟悉本银行的反洗钱基本情况,包括反洗钱组织建设和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效果等;领导幵展本银行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的结果负责,并决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事实是否需要像有关部门移送;对本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并参与更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考察本银行开发的新金融产品或服务,评估其是否存在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负责和人民银行派驻的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配合后者工作;负责本银行的内审人员的反洗钱审计技能培训。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也可以从机构内部选择人员。银行的领导层要授予其足够的职权,充分保证他的独立性,让其全面负责机构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结果的质量和有效性。通过推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专员制度,一是能够提高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可以确保更好的落实和执行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三是便于明确职责,使银行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真正落实到个人。
3.建立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赏罚机制
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执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大大提高了银行的运行成本,但是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洗钱案件缴获的款项却要全部上缴国库,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履行反洗钱义务,而只能凭借自身的意识和素质去幵展工作。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引起竞争的白热化。在多争取储户和存款的压力下,有的银行特别是基层银行不惜牺牲内部控制要求,违规开展业务;一些存款单位追求高息,管理人员谋取个人好处,故意回避巨额款项的来源和去向;某些银行一味追求存款额度,使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金融法规和银行管理制度,甚至个别银行人员收受贿赂后还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
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应建立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的赏罚机制。一方面,对执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得力的机构或个人采取鼓励措施或成本补偿机制,例如给银行提供再贷款、在贴现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个人进行表彰或物质奖励。也可以参考英国对参与侦破并追缴重大洗钱犯罪收入的警察机构进行表彰的做法。如果政府能让渡罚没收入或追缴赃款中的一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分成或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也象征性地列支一部分,并依据反洗钱贡献大小,对各参与主体进行奖励,金融机构或个人都可以获得分成,这样能够更好的调动银行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的我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想要进行反洗钱。而另一方面,则采取大棒政策。我国政府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我国目前还没有对银行反洗钱审计开展不到位的处罚规定,但是可以参照《反洗钱法》的相关处罚条款。尽管《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己经把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的罚款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也要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但从实际处罚的情况看,处罚的金额很低。以年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处罚结果为例,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对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依法对其中的家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各项罚款共计万元,这样算来平均罚款才为万元。这与欧美国家在实施反洗钱处罚时数百万、上千万的处罚金额相去甚远,这也说明我们的惩处措施还比较软弱,起不到对违规或执行反洗钱工作不到位的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警戒作用。所以必须提高对违规银行和个人处罚力度。同时对于受贿或收受黑钱的人员可以依据其收受黑钱的数额采用一定的加成比例罚款,并依据部门不同的失利程度决定不同的惩罚措施,包括:对机构适用罚款层级、禁止开设分支机构、个人严禁再从事金融行业等。如此对未能遵照执行反洗钱制度的单位和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与严惩,以起到抑制和警示作用。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开展,是时代的呼唤,是大势所趋。虽然目前现实中还存在种种困难,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必将应运而生,同外部审计和政府审计一起,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反洗钱工作做出它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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