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清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执行干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加油站蹲守近两小时,成功按照既定计划将被执行人丰城市某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送进南昌市拘留所。
据悉,陶某与丰城市某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因纠纷先后在宜春中院和江西省高院两度对簿公堂。省高院终审支持原判,即丰城市某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应向陶某支付报酬1200万元,并负担诉讼相关费用988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邹某对此置之不理,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执行干警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搜寻邹某下落,最终发现邹某现住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遂驱车前往准备采取行动。为保证执行任务万无一失,执行法官事先向了解当地情况的西湖区法院借调两位干警协助,然后与盯梢邹某的公安干警一同制定了缜密的“捕赖”计划。第二天上午8时20分许,走路上班的邹某被法警“逮”个正着。
随后,执行法官以被执行人丰城市某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违反高消费为由,作出拘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的决定,并当场送达拘留决定书。
来源:宜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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