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5条(非法买卖外汇定罪与量刑)

 2025-08-29 22:21:02  阅读 106  评论 0

摘要:国家对外汇有严格的管控,但有人为了获利,仍然私自经营外汇业务而锒铛入狱,本文分析一下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问题。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国家对外汇有严格的管控,但有人为了获利,仍然私自经营外汇业务而锒铛入狱,本文分析一下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问题。

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施行)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的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最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以上;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以上。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上量刑的数额除以二: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模式分析

买卖外汇一般涉及两方:买方、卖方,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介绍人,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多种行为模式,买方、卖方、介绍人是否要入刑呢?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1、自买自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买卖外汇,该行为属于倒买倒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2、单纯介绍行为:举个例子,甲需要美元,找到了朋友乙,乙再找到了拥有美元的丙,丙的美元是自用的,这种情况下,乙只是单纯的介绍,虽然也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为卖家介绍买家:这里所说的卖家,并不是一般的卖家,而是专门进行倒买倒卖的人,也就是前面所述的第1种人,这种情况下,介绍人就是第1种人的共犯,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4、为买家寻找卖家:介绍人如果明知道买家收购外汇是为了去倒卖,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行为模式与第3种行为类似,实际上最终也是要卖出的。

对于第3、第4种行为,明知他人倒买倒卖,仍然提供帮助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当然了,一般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注意点

在辩护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他们的交易模式,很多人认为,被告人使用了自己的账户收取、支出款项,当然看作主犯,但也不排除一些介绍人,只是使用自己的账户转下账,截留了介绍费之后再转出去,对于这种,应当争取无罪或者从犯,即前面所讲的第2种、第3种行为模式。因此,上下游的人员、款项都需要查清,这会影响定罪与量刑,这要求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争取减少犯罪数额。

对于一些共同犯罪的情况,要了解被告人的地位,在一些案件中,其中一名被告是负责协助主犯进行记账、转账、沟通等事项,主要是收取固定工资,对于这类人,可以认定其为从犯。

写在最后

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中,涉案金额都会很大,作为律师,需要核对全案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聊天记录、流水等,这将会投入非常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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