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甲公司(非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7年度有200万元亏损尚未弥补,预计甲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为0,2022年度的利润总额为6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为0,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不能超过10年)。甲公司2017年度的200万元亏损将过期作废。甲公司2021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建议甲公司在2021年度采取措施提高利润总额,如提前确认部分收入,推迟固定资产的购置,减少原材料的采购,将部分高管、员工的工资、年终奖推迟到2022年度发放等,将甲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提高至200万元。该200万元可以弥补2015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增加了200万元,甲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总额因此将减少至400万元。甲公司2022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节税:150-100=50万元。
1、《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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