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对于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同学加班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在加班费的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很多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最终难以胜诉,今天就和各位同学交流一下关于加班费争议的证明问题。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主张加班费。林某在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公司APP打卡的记录(显示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资支付记录(在记录中未显示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该公司不认可上述主张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只工作了5天,但是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最后仲裁结果要求该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万元。
对于该案件主要争议的纠纷是证明加班行为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以及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够,才能够成功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的举证责任上有一个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加班费的纠纷,适用的就是这一条原则,但是在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关于考勤记录、加班记录等证据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这些材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又没有提供的,则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在工作中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不会丢“饭碗”所以在正工作中几乎不会和公司主张加班费用。对此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在离职之后主张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但是这个时间必须是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在司法实践中败诉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的。在提交证据时要尽量使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举证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员工手册、考勤制度、考勤表、加班通知、上班时间调整通知、工资条、工作资料、工作成果、工作记录、短信记录、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所以在工作期间要注意收集这些证据,这样在离职之后便可以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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