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食”系列总第76期
各位朋友,大家好!《婚姻家庭中的民法学知识》又跟大家如约见面了,今天我要跟大家聊一聊《民法典》有关胎儿利益特殊保护的法律问题。这期话题的内容比较多,可能要分两期跟大家开聊。
一听到这个话题,肯定有人会说,有没有搞错啊,胎儿能算是人吗?在妈妈肚子里咋收红包啊?难不成还让妈妈把红包吞到肚子里?
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另一个问题:胎儿是人吗?当然,这里说的“人”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人。
在民法理论中,胎儿确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想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标准是“出生”。何谓“出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通说的“出生”须具备“出”和“生”两大要素,即全部露出+独立呼吸,也就是生下来的时候孩子必须是活体。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孩子是在医院出生的,那就以医院出具出生证明时,作为孩子“出生”的证明标准。
探讨我国法律关于“出生”标准的认定,还会引发另一个法律问题——堕胎。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虽然法律不鼓励堕胎,但是也并不禁止堕胎。事实上,每次情人节之后,各大医院人流手术的“生意”都好得很……。扯远了,为什么我国法律不绝对禁止堕胎?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认为,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是以“出生”为标志,也就是所谓的“脱离母体”。受精卵、胚胎、甚至是即将分娩的胎儿都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宗教信仰认为成为一个人的标志是“脱离父体”或“进入母体”……以下省略N字,请各位自行脑补。所以这些国家才会立法绝对禁止堕胎,因为按照他们法律规定,胎儿已经是法律上的人了,堕胎等于杀人!
既然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堕胎,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去伤害胎儿呢?当然不是!虽然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作为母体的一部分,你伤害胎儿就是伤害胎儿的妈妈。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说了这么多,这期时间差不多了。本期,我主要是给大家解答了一下胎儿究竟是不是法律意义上“人”的问题,同时,也顺便说了一下关于堕胎的法律问题。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留到下一期来跟大家接着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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