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损毁发票的企业才需要缴纳罚款?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这些谣言你都听过吗,它们到底是真是假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丢失了发票或者出现擅自损毁发票的情况,被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会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十分严重,企业还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删去了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37号和44号中对于丢失发票后需要登报声明作废的条款。因此单位和个人在丢失了发票之后,就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信息共享共用。因此丢失发票联、抵扣联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只要凭借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的复印件,就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生发票丢失情况的企业,应该在丢失发票的当日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企业在填写报告表时,发现遗失或者损毁的发票数量较大,无法在表格中反映完全,那么企业还应该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依据相关规定,已经丢失发票抵扣联的纳税人,可以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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