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无知和所谓的“义气”,湖北小伙张刚(化名)出售了自己4张银行卡,因此获刑并被羁押440天。张刚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两次上诉,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张刚获得国家赔偿近16万元。10月24日,张刚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就整整10个月了,但赔偿款至今未到账,法院称县上财政紧张,暂时拿不出这笔钱。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10个月了,赔偿款一直未到账,张刚很无奈
张刚是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县级市)人,1997年2月出生于当地一户农家。2020年10月23日,提起3年前自己因为“义气”帮助朋友出售4张银行卡被判刑的事,张刚懊悔不已。
张刚经历坎坷,童年异常不幸。张刚介绍,他不到3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不久改嫁,“从此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初中毕业后辍学外出打工,经过几年打拼,积累了一些财富。
2016年左右,张刚和女友到武汉发展,在一处大型市场经营窗帘生意。由于腿脚勤快,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张刚的生意风生水起,很快步入发展的快车道。谁也没有想到,一位朋友的到访改变了一切,甚至改写了张刚的人生。
张刚回忆,2016年8月的一天,老家的亲戚吴某找到自己,称其在网吧看到一个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4张银行卡(一套)可以卖200元(吴某作笔录时说400元),其已经卖了自己一套卡,问张刚愿不愿卖。张刚告诉华商报记者,吴某和他同岁,但比他生月小,两人很小就在一起玩耍,关系很好。吴某当时没工作,所以什么都做。
张刚说,自己经营窗帘生意,有一定经济基础,对吴某的提议完全可以不答应,“但当时没想太多,出于无知和‘讲义气’的心理,就同意了吴某的要求。”当天,张刚和吴某一起去了四家银行,分别以各自名义办理了8张银行卡。之后,吴某让张刚在一旁等待,将8张银行卡卖给了一个戴鸭舌帽的男子。“卖卡的钱吴某全部拿去了,我一分也没拿。”
警方后来发现,吴某和张刚将银行卡售出后,上述银行卡经过层层溢价转卖,最终被犯罪分子使用,用于骗取受害人汇款、转账、取现。截至2017年12月,犯罪分子用张刚的银行卡作案一起,骗取276000元;用吴某的银行卡作案2起,共骗取42000元。
2017年12月26日,张刚被河南省太康县警方抓获。第二天,在张刚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2017年12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张刚被刑拘。2018年2月5日,两人被逮捕。
2018年9月4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张刚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明知将银行卡、密码及所绑定手机卡卖给他人后,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转账活动,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售,还帮助收卡人介绍张刚办理银行卡出卖,导致多人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1.8万元。被告人吴某、张刚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张刚有异议。张刚辩称,自己卖银行卡系吴某骗去的,自己未获取利益,也不知道卖出的卡是犯罪分子诈骗用的。张刚的辩护律师、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应时辩称,张刚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构不成犯罪,张刚构不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要追究,张刚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受人指使的被动地位,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未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情节。
太康县法院审理查明,在售卖银行卡的过程中,吴某获利800元,张刚获利400元,实际得到200元(吴某作笔录时称,卖卡后给了张刚200元,另外200元算他借张刚的,张刚对此予以否认)。
2018年10月29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一审宣判后,吴某未上诉,张刚以“本案太康县法院无管辖权,其出售个人银行卡是对个人信息的处决权,虽然违法但构不成犯罪;主观没有明知,更不知道所卖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为由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太康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28日,太康县法院重审后再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重审判决后,张刚再次以“其出售个人银行卡是对个人信息的处决权,不构成犯罪;主观没有明知,更不知道所卖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5月17日,周口市中院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太康县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6月3日,太康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太康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6月20日,太康县法院准许太康县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年6月26日,太康县检察院决定对吴某、张刚不起诉。
2019年6月20日,太康县法院准许太康县检察院撤诉
2019年6月26日,太康县检察院决定对张刚不起诉
张刚告诉华商报记者,自2017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到2019年初被取保候审(吴某同一天取保),他和吴某均被羁押440天。获释后,已到谈婚论嫁的女朋友离张刚而去,“目前已与他人结婚”。张刚被抓获时,市场的人都知道张刚犯事了,“生意无法再做,现在以打工维持生活”。
2019年7月,张刚向太康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法院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39013.6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189013.60元。太康县法院审查后认为,个人的银行卡由本人妥善保管和使用是普通人应有的常识性认知。张刚作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成年人,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对这种行为将要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本案中,张刚出售银行卡与犯罪分子利用他的银行卡诈骗276000元存在因果关系。案件现有证据虽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其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不但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失,也确实在客观上为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条件。
太康县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现有证据尚未确定赔偿请求人罪与非罪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尚未追回的情况下,不宜作出赔偿。2019年11月7日,太康县法院驳回了张刚的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
张刚对此不服,于2019年底向周口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撤销太康县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周口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张刚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2019年12月24日,周口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太康县法院赔偿张刚人身自由赔偿金139013.6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852.04元(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5%计算)。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发了周口市中院下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华商报记者获悉,2019年11月,吴某也向太康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199013.60元,同样被太康法院驳回,之后亦向周口市中院提出赔偿申请。2019年12月24日,周口市法院赔偿委员会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太康县法院赔偿吴某169865.6元。
张刚、吴某虽然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但赔偿款却难以到位。
张刚介绍,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他于2019年12月30日,向太康县法院递交了支付赔偿金申请书,请求太康县法院依法按期赔偿,但至今仍未拿到赔偿金。
“今年以来,我和律师多次询问太康县法院赔偿什么时候到位,法院最初说已向县财政局申报,应该很快到位,后来又说县上财政紧张,暂时拿不出这笔钱。”张刚称,为了追要赔偿,今年以来,他和吴某从武汉到太康已有三四次,“每次法院都说快了快了,让我们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并留下银行卡,说赔偿会打到卡上。”今年6月,太康法院让他们到太康,在“收到国家赔偿款票据”上签了字,“法院说不签字就不能向财政局申报”。张刚、吴某按要求签了字,但赔偿款一直未到账。
张刚的辩护律师柯应时告诉华商报记者,为了落实张刚的国家赔偿,今年以来,他多次与太康县法院相关人员沟通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赔偿申请人获得国家赔偿有无期限?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决定书下发10个月,太康县法院为何一直不支付?10月23日,太康县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已报到太康县财政局,他问问财政局是什么情况后再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接到回复。
“因为此案,我已失去很多,希望赔偿尽快到位,我好规划新的生活。”张刚说,该案对他影响很大,今后他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好好孝敬爷爷奶奶。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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