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化名)于2009年1月到一家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提成按销售额10%计算。
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公司向张梅发放了工资7000元,但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只向张梅发放了5000元工资。
张梅曾多次向公司索要提成,但公司以资金紧张,年底统一发放为由予以推托。
2011年3月,迟某认为公司拖欠的提成已达25000元,遂要求公司补发提成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支付提成和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张梅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顺利办理了交接手续,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
公司辩称,张梅所述与事实不符,公司没有实行提成制度,更没有与张梅约定其工资包含提成,张梅领取的是固定工资,张梅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比约定的工资多是因为公司认为张梅第一个月工作比较努力,所以发放了一定奖金,此奖金与提成无关。
律师说
本案是一起因主张提成工资所引起的争议,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其中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由此可见,提成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
对于提成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追索提成报酬的案件也不例外,其是否存在提成的事实,应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劳动者进行举证,具体而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提成的约定的证据以及自身工作业绩的证据。
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提成的约定和自身工作业绩,则剩下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提成约定且劳动者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提成约定,则劳动者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时要合理,应该使大多数人在规定工作日时间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都能完成。
同时应合理确定最低计件单价,使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日时间内完成定额计件后得到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按时、日、周、月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相当一部分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定额计件,所得计件工资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予改正,提高计件单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约定提成时,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比如,提成的标准是什么,提成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是纯业务提成还是纯利润提成。
2.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应主动保留证明己方工作业绩的证据。
3.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了提成,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欠条一份,以便于在争议形成之前取得有利的证据。
文成都劳动律师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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