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这些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处理?
A: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推动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稳步推进此项规定的落实,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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