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住在浙江省杭州市xx街道的一栋公寓里,房子面积大约80平方米。
该房子是张某2000年时购买的。当时,周某所在的村里的合作社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建造了该公寓,2005年市政府为该整栋公寓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者为村合作社合,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
2017年3月,街道办突然向公寓所在社区发送了《告知书》,内容为:经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核实,xx公寓为无证建筑,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5月前腾空房屋并拆除。
2017年5月,区政府及其设立的某项目指挥部又发布了《公告》,内容为:因某项目建设,xx公寓需要整治,请相关权利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有关权属证明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做确权登记。周某这才明白,xx公寓可能被政府纳入了征收范围。
随后,到了6月份,街道办再次发布《公告》。公告载明,接到群众反映,xx公寓存在安全隐患,街道办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公寓进行鉴定,级别为Dsu级,已不能使用。为保证居民安全,请房屋使用者尽快腾空房屋。一个月后,公寓遭到了强拆。周某和公寓内大部分居民尚未获得任何补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将街道办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杭州马上进入汛期,公寓已被鉴定为危房,如果倒塌,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街道办也是为了公共利益,拆除了房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具体到本案中,除非是房屋存在重大险情,街道办才可以委托房屋案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街道办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重大险情,因此其委托鉴定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本案中,街道办提供的涉案公寓的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应当认定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拆危代拆迁”。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才有权直接申请房屋鉴定。 各省市依据该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细节上也许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任何行政机关无权直接申请房屋鉴定,其直接申请房屋鉴定,作出的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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