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事务所咨询(疫情之下的必备法律知识)

 2025-08-30 19:03:01  阅读 540  评论 0

摘要: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共筑疫情防控安全线,全国人民上下齐心。然而,因个别民众法律风险及防疫意识淡漠,撕毁临时防疫封条、车辆拒检冲卡、瞒报行程信息、逃避乘车扫码申报等情形屡屡见诸报端。不遵守防疫规定、不配合防疫检查的行为,到底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防疫案例故

疫情爆发以来,为了共筑疫情防控安全线,全国人民上下齐心。然而,因个别民众法律风险及防疫意识淡漠,撕毁临时防疫封条、车辆拒检冲卡、瞒报行程信息、逃避乘车扫码申报等情形屡屡见诸报端。不遵守防疫规定、不配合防疫检查的行为,到底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防疫案例故事

2022年2月底,深圳某商务中心工作人员A核酸检测呈阳性,因其多次乘坐电梯不佩戴口罩被立案调查。B看到该新闻报道后,为牟取暴利,恶意囤积物品,借机编造虚假夸大的疫情信息并对外散布。

2022年3月初,深圳市疫情爆发。B擅自撕毁其店铺后门的临时防疫封条,利用民众的恐慌心理,哄抬物价,将事先囤积的物资高价卖出。因搬运囤积货物需频繁进出小区,B不满“进入小区扫码申报、离开小区放行凭条”的防疫要求,并在冲突过程中,指示其雇员C强行驾车撞毁小区检疫卡口。在弃车逃逸过程中,C利用过期失效的“48小时核酸”截图蒙骗安检人员,在没有扫码申报的情况下,乘坐地铁离开案发市区。

2022年3月13日,因防疫形势严峻,深圳按下暂停键;2022年3月14日起,深圳公共交通工具全城停运;2022年3月15日起,深圳执行“以户为单位7天3次放行”的集体抗疫加强版规定。

案例焦点问题

1、A乘坐电梯不佩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可能给予其的最重处罚措施是什么?

2、B编造并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撕毁临时防疫封条、恶意囤积货物并哄抬物价、指示他人冲卡拒检等行为,是否均已构成违法?其基于非法谋利目的而实施的多个行为,是“数罪并罚”还是分别处罚?

3、C冲卡拒检的行为受B指示;其利用失效核酸截屏蒙骗安检人员、逃避乘车扫码申报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政策及规定,但未造成危害后果,C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制裁?

焦点问题解析

焦点1法律分析:关于A乘坐电梯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定性和处罚

本案中,A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未严格遵守出入电梯等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有效防护装备的规定,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A的核酸检测呈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规定,其拒绝执行深圳市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炎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在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可对其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焦点2法律分析:

2.1 本案中B多个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

2.1.1关于B编造并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定性和处罚

本案中,B编造并故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关A不佩戴口罩乘坐电梯事件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2关于B撕毁临时防疫封条的行为定性和处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规定,防疫临时封条是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疫情防控活动过程中常用的执行措施之一,其法律性质可类比政府的行政命令。

本案中,B撕毁临时防疫封条,开店营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1.3关于B恶意囤积货物和哄抬物价的行为定性和处罚

本案中,B在疫情爆发期间,恶意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4关于B指示C冲卡拒检的行为定性和处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区、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也即: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派出的防疫人员代表着政府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B对检疫检查活动不予配合,阻碍以防疫人员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指示C冲闯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设置的检疫卡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2 B基于非法谋利目的而实施的多个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本案中,B的多个行为虽然是基于同一目的,但均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的,其多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其涉嫌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其中,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刑事犯罪的有期徒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判处的管制及附加刑仍须执行。

焦点3法律分析:C接受B的指示冲卡拒检及逃避乘车扫码申报的行为定性及处罚

3.1关于C接受B的指示冲卡拒检的行为定性和处罚

参考以上“2.1.4关于B指示C冲卡拒检的行为定性和处罚”之分析, C在B的指示或教唆下,对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设置的检疫卡点,共同实施了冲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因此,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对C的该行为最重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2关于C逃避乘车扫码申报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本案中,C故意隐瞒其不符合乘坐地铁核酸检测要求的事实,不配合执行乘车扫码申报的防疫命令,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与地方法规及条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条例》及《决定》均明确授权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

作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防控措施的执行者,疫情防控人员在工作期间代表了本级人民政府,其身份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任何妨害疫情防控人员防疫执法工作及违反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疫情当下,我们每一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唯有同舟共济,才能尽早战胜疫情!

疫情之下的必备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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