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税完税证明没给我(徇私舞弊不征)

 2025-08-30 23:48:01  阅读 264  评论 0

摘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这里的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既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是否具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都会构成本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对税款的征收具有相应的权限或负有税款征收的职责?具体该怎样认定?

案例来源: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饶刑初字第8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案发时系上饶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3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在上饶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工作,并于2010年7月通过竞争上岗担任该分局征收管理股副股长职务,工作职责是协助股长抓好人员的考勤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承担12366热线、纳税服务群、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其在该分局征税大厅的车辆异动岗工作,主要负责二手车辆档案的转进、转出及车辆档案的管理。

2012年4月9日,为给新购买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赣E×××××)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徐某甲请汪某帮忙希望能在合法的情况下少交点税款。被告人汪某知道有些车型在避税上有一定浮动,通过在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查询,徐某甲的车辆按最低配置计算出的车辆购置税在10万元左右,于是汪某提出让徐某甲将10万元人民币打入其工商银行账号,并承诺帮忙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事宜。当日,徐某甲即将1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告人汪某中国工商银行上饶市信州区支行的信用卡上。被告人汪某登录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系统,将一份已完税的摩托车信息资料调出,在交纳几百元税款后,套打了车辆购置税款为106,666元的宝马牌车辆完税证明交给徐某甲,徐某甲得以顺利完成车辆挂牌。

同年5月份某日,为给新购买的保时捷牌轿车(车牌号为赣E×××××)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孙某甲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汪某,被告人汪某提出让孙某甲将人民币12万元打入其工商银行的账号上,并承诺帮忙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事宜。2012年5月15日,孙某甲按照汪某的要求将12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汪某中国工商银行上饶市信州区支行的信用卡上。于是,被告人汪某以同样的方式花费几百元套打出一份车辆购置税款为159,487元的保时捷牌轿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交给孙某甲,孙某甲得以顺利完成车辆挂牌。

同年5月份某日,为给新购买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赣E×××××)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纪某找到被告人汪某,被告人汪某提出让纪某将人民币70,500元打入其工商银行的账号上,并承诺帮忙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事宜。2012年5月22日,纪某按照汪某的要求将70,500元人民币打入被告人汪某中国工商银行上饶市信州区支行的信用卡上。于是,被告人汪某以同样的方式花费几百元套打出一份车辆购置税款为85,600元的宝马牌轿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交给纪某,纪某得以顺利完成车辆挂牌。

二、公诉机关指控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汪某在上饶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税大厅内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如二手车、遗失补办等档案工作,因工作需要,期间也做税务征收工作。同年四五月份,徐某甲、纪某、孙某甲三人先后找其帮忙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汪某为帮助该三人少缴税款,仅收取徐某甲10万元(实际应缴税款106,666元)、纪某70,500元(实际应缴税款85,600元)、孙某甲12万元(实际应缴税款159,487元)。被告人汪某在税收征管系统内虚构三辆摩托车信息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了税款共计人民币数百元,后将该三辆摩托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伪造成三车主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提供给孙某甲、纪某、徐某甲三人申报挂牌,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退还三车主全部钱款。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证税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三、辩方意见

1.没有为新车办理征税的职权,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被告人汪某帮助孙某甲、纪某、徐某甲只是希望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不存在不征、少征税款的主观目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被告人汪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四、问题争议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人员主体身份该如何认定?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案发时,虽然被告人汪某的职务是上饶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管理股副股长,但其业务工作岗位是征税大厅车辆异动岗,主要负责二手车辆档案的转进、转出及车辆档案的管理,不负责新车税款的征收,也没有新车征税的工作权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被告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还三车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渎职类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被告人汪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汪某通过虚构三辆摩托车信息在国家税收征管系统申报车辆购置税,并套打出三本虚假的汽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并认为被告人汪某主动归案系自首,建议法庭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实务体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那么,成立本罪,必然需要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是,是否只要具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都会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渎职类犯罪,而渎职类犯罪的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出于本人私情、私利的原因,而给国家造成损失。那么,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税务机关作为一个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一系列与税收相关的国家机关,其设有其他的内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权限,负责具有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内部设有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纳税服务司、稽查局等内部机构,各内部机构负责具体的税收相关事宜:货物和劳务税司是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款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所得税司是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每个部门、岗位都应在本部门、岗位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所得税司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并不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税款征收工作,也没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权限,因此所得税司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某些原因而造成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流失,并不成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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