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诉讼的增多,是说明社会中纠纷的增多;说明人们为了解决这些纠纷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付出更多的经济负担;也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我现在就以一个标的额十万元的人身损害的案件为例谈谈这个话题。这个案件原告的花费。a、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费可能要花费2080元;b.律师费要花费6500元;c、诉讼费要花费2300元;d.如果有保全担保程序吧也按照2300计算。所有这个程序下来要花费共计需要花费13180元。
即使这个案件最后赢了,司法鉴定费用、法院的费用、法院保全的费用由对方来负担,自己也要承担律师费及担保费也需要个七八千元吧。这大概是一名职工两个月的工资数额,也不是一个小的负担吧?再说起诉的时候预交的一切费用也是一分不能少的,少了就不能办理案件了。
我们要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创造法治社会。
政府在法治宣传方面是下足了功夫!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政府为村居法律顾问买单,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这些方面也是为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闻媒体也推出法制频道也是非常好的。
在这个世上没有任何一种手段是万能的,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几句话是这样说的“恩威并用”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综合治理”。
普法教育是泛泛的法治教育。不可能通过法治教育来达到万事大吉的程度。不同的法律事务,需要具体有深度的解读。调解工作是发生在纠纷以后的化解手段,这种化解手段是不是能够显得公正公平?我感觉和稀泥的成分比较重,肯定是有一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本不可能实现双方共赢,往往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继续再次受到损害的。
我感觉到人们最不愿意做的就是事前的预防措施。
什么是事前的预防措施?就是在事前没有进行法律事务之前预防法律纠纷的措施。
人们更加喜欢事后的补救措施。
人们对于这样的错误的认识,也就导致了对律师作用的错误认识——律师的作用就是来打官司的。
因此我国律师多从事的主要业务就是来参加诉讼的。
大概,在香港的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庭律师 ,也就是诉讼律师,称之为“大律师”;另一种律师为非出庭律师的事务性律师,日常办理非诉讼事务的律师,称之为“小律师”。
我国大陆的律师基本上均属于“大律师” ,他们的业务基本是出庭诉讼的。
我们律师业务的“小律师”非诉讼业务是非常不发达的。这是对于律师性质没有充分了解。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事业单位越来越多认识到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性了,所以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也会逐渐展开。这样就会在事前更好做到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普通百姓对于提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意识严重缺乏!最明显的案例就是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他们在购买商品房之前认为这样的事不需要律师参与,自己去进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花费律师费。可是到最后如果发生纠纷,吃亏的肯定是购房者,他们所花费的律师费应当是需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
社会交往的增多、商品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人们及企事业单位出现纠纷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发生了纠纷,首先要做出正确判断纠纷是是非曲直;其次是解决纠纷的手段。千万不要轻易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因为人们的法律知识知识是有限的,所掌握的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是有局限性的。律师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是不是可以先向律师咨询一下,自己心里有底。你可千万不要心疼那点咨询费。如果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试图通过非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这样可以花费最少的钱来解决纠纷。委托律师肯定是要花费钱财的,总不能让律师白干活吧?如果“馋x疼钱”,那就不要想那样的好事了。“等价有偿”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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