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会计处理(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2025-08-31 06:39:01  阅读 178  评论 0

摘要:问题1: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现金折扣核算问题?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组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部分.问题:现金折扣

问题1: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现金折扣核算问题?

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组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部分.

问题: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回笼资金,对债务人提供的一种资金返还,在会计科目“财务费用”中核算,是不是如果把现金折扣部分扣除了,就会减少营业收入部分?

解答: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用的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一)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应税收入按照全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按照“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没有对利率进行限制)。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现金折扣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简称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也就是说,在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跟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2.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而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一锤定音: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财税处理对比

单纯的会计准则条款解释起来很繁琐,而且空洞,下面以实务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1-2-1】单次商品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在新旧收入下的财税处理

乙公司2021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1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问题:分别按照新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与差异的纳税调整

解析:

1.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3)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足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金额的,税务上在增值税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增值税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以下案例增值税雷同,后续涉及增值税的不再重复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案例1-2-2】跨年度的现金折扣在新旧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如果销售收入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是跨年度的,又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我们下面把【案例1-2-1】中时间稍微修改一下,变成如下案例:

乙公司2021年12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

乙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按照购买方历史数据,暂估购买方会享受最高2%的现金折扣;但是截至12月31日购买方未付款,乙公司重新估计购买方会享受1%的折扣。

解析:

1.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1年12月份全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2)在12月31日前没有收到货款,除非有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外,会计上不需要额外进行会计处理。

(3)由于现金折扣尚未实际发生,2021年度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也没有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没有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1年12月21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2021年12月31日,重新估计了现金折扣发生的可能性,调整: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四)年度累计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问题

如果现金折扣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全部已经按照可变对价处理,年度累计已经实际的现金折扣金额,其实对于期末可变对价的估计是没有影响的,但是与旧收入准则处理与税务处理相比较,影响还是存在的——就是导致会计确认收入金额会低于应税收入金额,同时会计处理因现金折扣确认的“财务费用”也会同等金额降低。

根据【案例1-1-1】纳税调整的说明,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需要通过“视同销售”调增应税收入,同时通过支出类的“其他”栏调增支出,二者虽然一增一减,不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影响广宣费限额扣除的计算基础,是对企业有利的。

(五)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

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来自于采用新收入准则的“可变对价”核算后,采用旧收入准则(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不会出现税务风险。

1.按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会计核算相当于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税务处理依然采用的全额法,会计收入会小于应税收入,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否则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对企业不利。

2.按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会计核算计入“合同负债”的部分,跨年度的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并入应税收入,企业可能忽视而遗漏调整;或者上年度已经做“视同销售”调整交税了,下一年度未做相反调整,导致重复交税。

问题2:企业用租来的玉米收割机收割玉米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

用玉米收割机收割玉米属于“农机作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机作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农机来源,税法并没有做限制,因此不管农机是租赁来的还是自己购买等,都是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3:孙公司分红给子公司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子公司再分红给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假如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子公司,C公司是孙公司。C盈利了100块给了B,B这100块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B的100块再给A,是作为A的营业收入,还是A的分红所得,A也不用对这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但是,满足条件的居民期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4: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怎么填报?

解答: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核算成果进行申报,对于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地方(税会差异),除税法明确可以季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的税会差异可以暂时不做纳税调整。

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暂时不做纳税调整。

问题5:企业为员工充值某网购平台积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每月付给某网购平台B服务费,网购平台B根据A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为员工开放实名网购平台账号,并定期充值积分,1000积分=1元钱,可以用以网购和信用卡还款。这笔“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个文件规定了积分免个税的情形,但A企业给自己的员工发放积分,也不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员工取得的这笔积分,与任职受雇于A公司有关,所以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可能因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查出来吧?那在审计或者税务稽查过程中,有哪些“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解答:

员工取得有价值的网购平台积分,是企业花钱取得的,不是同消费累计或参与抽奖等获得的。

由于属于与任职相关的报酬,因此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大数据时代,不要侥幸税务局查不到,同时企业也不敢保证主动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员工是否会在离开企业后就举报企业。

问题6:销售折让如何开发票?

我公司与客户每月开票结算,单价为54元/吨,但合同规定,如果年销售量大于11万吨,单价优惠为52元/吨,在12月份结算时,统一结算。

想问,今年年销售量达到了11万吨,12月份结算开票时如何操作?12月份开票时可否按扣减到的金额倒推一个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12月份数量10000吨,单价54,金额540000,1-12月数量达到11万吨应享受全年数量扣减2元,110000*2=220000

12月开发票是能否数量开10000吨,金额开540000-220000=320000,倒推单价32?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7:年终结算的商业折扣怎么处理?

如果公司规定销售500吨货物9折,500~1000吨货物8折,年终一次性结算,帐务和税务怎么处理?税法规定商业折扣不开在一张发票上全额确认收入,那么是否可以以销售折让形式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

平时可以先按照全价开具销售发票,年终结算后,如果累计销售数量达到折扣标准的再按照折扣金额开具一张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平时按照全价开票,就按照全价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价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年终结算后按照折扣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折扣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问题8:优惠券和购买返现需不需要申报个税?

有个业务想咨询一下大家。1、我在一家理财平台上购买了商业保险花了17000,达到15000,所以平台给我返现2000;2、购买理财产品赠送优惠券30元,即本来存1000,现在只需要存970。我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平台公司2000和30都按劳务收入给我申报个税了。

财政部财政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一条: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认为这就是销售折让不应该给我申报个税。

平台认为他们只是中间方,折扣就是把他们的收入让利给了我,这就是我的收入,必须给我申报个税。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描述,无论是购买保险还是理财产品取得优惠券都是具有折扣性质,况且您并没有向销售方提供任何劳务,因此对方不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9:现金折扣业务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解释,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但商业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那为什么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冲减入账价值?

解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销售商品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增加销量,或保守商业秘密、隐藏实际交易价格,或针对不同身份的顾客,在出售商品时给予买方价格上的让步行为。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用的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因此,作为购买方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商业折扣是已经确定的事项;而现金折扣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却没有确定的,是根据未来情况才能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的事项,是一项“或有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因此,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于“或有资产”在没有实际发生时,是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确认的。所以,对包含有现金折扣的采购事项,不能提前冲减采购原辅材料等的入账价值,只有在实际发生并产生现金折扣收益时才确认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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