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1)标题:
遗嘱或者某某的遗嘱
(2)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3)立遗嘱原因。
常见的立遗嘱原因有:
“因年老多病,不久于人世,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因生前受好友(或邻居、远亲)体贴、照顾,为报其深情厚谊”
“因病旦夕,为表眷子之心(或者为表恋故土之情)”等
大概就是上述几个模板,在制作遗嘱时,一定要表明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意图。
(4)遗嘱事项。
这是遗嘱的主要部分。一定要写的清楚明白和具体。
本部分一般包括:
立遗嘱人的财产说明。如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等。
其财产以前是否进行过法律上的处分,有无设立担保、被查封等
立遗嘱人的相关事务的执行…
(5)所立遗嘱的份数以及遗嘱在何处存在、由何人或者何机关监督执行等
(6)立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如有证明在场,证明人也应该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
立遗嘱人:
我因(),特立此遗嘱,对()作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本遗嘱一式()份,由()各执一份,存()公证处一份。
本遗嘱由()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证明人:
代书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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