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发生事故,很多员工发生工伤后不知所措。因此"和谐劳动关系"教你怎么办!并专门把工伤治疗、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等知识系统汇总出来分享给大家。
关于工伤你了解多少
发生工伤后,员工首先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最近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急救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院。
同时,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转入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本须知适用于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参保员工,或主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但尚未完成认定的工伤保险参保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参照执行。
(一)工伤员工应当如何选择就医点
1、定点就医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选择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系统转院登记,出具社会保险转院诊治批复意见。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员工疑似职业病的,企业应及时将员工送往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诊断、治疗。
2、急救就医
情况紧急时,工伤员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急救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急救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待伤病情况稳定后应及时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异地就医
工伤员工因治疗工伤需要前往异地治疗的,应当在与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员工因工作、居住需要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包括异地工作、异地安置、医疗依赖人员等),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申请,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二)治疗工伤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工伤医疗终结期根据有关规定,不同的伤病情对应不同的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企业、参保员工或其近亲属主张延长治疗时间的,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终结期的鉴定确认。
(三)治疗工伤的费用报销有什么规定
1、符合认定范围
治疗工伤的病种应当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的伤病情范围相符的。
2、基本医疗原则
治疗工伤应遵循基本医疗原则,选择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必须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基本医疗标准。
3、三大目录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即"三大目录")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大目录规定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4、特别提醒: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①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经批准同意异地就医的除外);
②使用超出"三大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或自行选择超出基本医疗标准的医疗费用;
③病情未达住院指征而要求住院或符合出院指征而拒不出院的,不同意遵守基本医疗原则入院或拒绝《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上签名的;
④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而产生的费用;
⑤工伤员工诊治非工伤原因导致
⑥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⑦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经社保部门同意延期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⑧借用他人身份办理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⑨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⑩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备注:参保员工治疗非工伤原因导致的伤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5、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参保员工如何办理工伤住院及费用结算手续
1、住院登记
参保员工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应及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并到社会保险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入院登记手续,同时出示本人真实的身份证或社保卡。特殊情况,应于住院后3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参保员工住院期间应将身份证或社保卡留在身边,以备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在院身份核查。
参保职工不同意遵守基本医疗原则及相关工伤医疗规定、不以参保人身份住院或拒绝在《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上签名的,不办理社保住院登记;本次住院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自费项目确认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使用全部或部分自费项目的,医疗机构须事先征得参保职工、其近亲属或企业同意,并让其在《社会保险住院情况核实及自费项目签字单》上签字确认,否则其自费金额参保员工可以拒付。
3、出院结算
出院时须凭参保员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出院诊断证明,到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及工伤医疗费报销手续,付清自费项目费用后,领取收费发票或《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完成工伤住院医疗费现场结算手续。
不能完成工伤医疗费现场结算手续的,医疗终结后携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及其它报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申请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时,需提供社会保险转院诊治批复意见。
4、院外项目
参保员工住院期间因医院无治疗工伤所需药品、检查或治疗项目等原因而外出购药、检查或治疗的,需提供医院以上情况的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参保员工如何办理门诊医疗及费用结算手续
1、门诊治疗
参保员工因工伤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的,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或社保卡、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告知就诊医师。
就诊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及三大目录的规定,门诊急性病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职业病处方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量。使用全部或部门自费项目的,须事先征得参保员工、其近亲属或企业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其自费金额参保员工可以拒付。
2、门诊结算
工伤医疗门诊费用以现金支付,在医疗终结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备齐相关资料,包括医疗收费发票原件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门诊化验检查的报告复印件、处方或门诊病历本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符合康复条件,申请工伤康复
1、申请流程
工伤康复申请流程图
2、康复对象
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员工。具体情形如下:
(1)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2)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列入社会化管理的工伤员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4)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3、工伤康复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1)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社保按规定支付。
(3)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社保按规定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均由企业支付。
4、工伤康复期是如何规定
(1)医疗康复期。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为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医疗康复3个月,最长6个月应对医疗康复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医疗康复。
(2)职业康复期。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再进行职业康复。
5、康复期间,社保不支付哪些费用
(1)生活用品费用。
(2)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3)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4)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5)违法犯罪、醉酒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6)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一)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5、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醉酒致伤不能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员工的承包方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由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非法承包建筑工各发生工伤事故,员工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4、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受聘到企业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企业参照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法律另有有规定按规定处理。
(二)申请工伤认定流程及需要提交材料
1、办事流程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图
企业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员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即企业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2、提交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工伤职业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社保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图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必须准备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关于鉴定事项的诊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出院小结、重要检查报告等,要求能支持鉴定申请事项。
根据具体鉴定事项的不同,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同要求,因此与实际要求执行。
(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
对于被鉴定人拒不配合进行现场鉴定的,申请方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通知或公告对被鉴定人进行催告。在公告生效后有效时限内,被鉴定人仍未现场鉴定的,当次鉴定终止,终止原因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经确认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而终止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员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终止告知书》为准。
(一)申请流程
工伤补偿待遇申请流程图
(二)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要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均为自费项目。
2、工伤员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员工需安装康复器具(假肢)或安装康复器具后需要更换(维修)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企业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员工享受的补偿待遇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可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详细见下面情况:
1、未达到伤残等级(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图
工伤员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2、1-4级伤残(详见附表二、三)
附表二: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图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3)达生活处理障碍等级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员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员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5-6级伤残(详见符表二、三)
附表三: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图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员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4、7-10级伤残(详见符表二)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员工依法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因工死亡(详见符表四)
附表四:因工死亡补偿待遇图
员工因工死亡,在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参加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终结后其近亲属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领取)。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若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
上述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员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结束语:
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广东省的标准,其他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单位并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工伤发生一年之后,员工再去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的,由于超过受理的时间,社保经办机构是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员工与企业统一协商解决,且企业承认员工的工伤事实的,可以由企业出具证明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支付待遇。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劳动法工伤规定(关于工伤你了解多少)】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