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证明多少钱(普法课堂)

 2025-08-31 14:27:01  阅读 971  评论 0

摘要:小张到宠物店购买了宠物狗,且询问店主是否保证狗为健康无病。店主告知宠物狗无病健康,若不相信,可自行带狗去医院检查。未向小张提供任何证明。小张将狗带回家三日,狗发重病,不治死亡。检查结果显示,未筛查到的另一种传染病致狗死亡。小张可向该宠物狗店索赔么?是可以的

小张到宠物店购买了宠物狗,且询问店主是否保证狗为健康无病。店主告知宠物狗无病健康,若不相信,可自行带狗去医院检查。未向小张提供任何证明。小张将狗带回家三日,狗发重病,不治死亡。检查结果显示,未筛查到的另一种传染病致狗死亡。小张可向该宠物狗店索赔么?

是可以的。

一、小张可请求店主返还购买狗的款项

司法实务中,法院关于支持返还购狗款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不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脚注:1]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宠物狗店主向消费者出售案涉宠物犬时应当提供所售犬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故若是店主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取得了该犬只的检疫合格证明。宠物店构成瑕疵履行[脚注:2],故小张有权请求店主返还购买狗的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脚注:3],所售犬只明显不具备相应的质量要求,小张有权在所售犬只病死后要求宠物店主退款。

(三)宠物店主交付的宠物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在宠物狗因病死亡后,购狗者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购买协议已经解除,宠物店主应退还小张的购买款及有关损失[脚注:4]。

二、可以向店主张狗的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原告为患病的宠物犬治疗支出的费用,系店主行为造成的小张的经济损失,宠物店主应予赔偿,故若小张治疗狗支出的医疗费用等若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支出,可以向宠物店主主张赔偿。

三、关于欺诈三倍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认定销售者的欺诈,有以下构成要件:

1.销售者有欺诈的故意;

2.销售者作出了欺诈的行为;

3.消费者由于该行为陷入错误判断;

4.消费者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了错误的行为。

实践中,需要消费者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销售者的欺诈故意,具体到本案即需要购狗者证明宠物店主具有明知狗有病毒而售卖的故意,由于举证难度较大,法院实践中较少有支持的情况。

如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脚注:5]蔡思敏、广州市荔湾区穆易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但本案中,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犬只感染病毒而故意出售给原告,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其要求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民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脚注:6]崔磊、李泠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犬只存在健康问题,其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犬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 2021年修订。

[2] 崔磊、李泠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2522号。

[3] 蔡思敏、广州市荔湾区穆易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6277号。

[4] 陈家琪、广州市白云区爱心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868号。

[5] 蔡思敏、广州市荔湾区穆易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6277。

[6] 崔磊、李泠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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