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就实施六周年了,其中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但现实中,这类案件并不多,是很多人根本都不知道这是啥。
在2022年3月8日,各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儿童司法保护案例,其中有很多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都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摘录如下:
典型意义:郧西县法院联合县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建立了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2017年4月,郧西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在县社会救助站挂牌成立。多年来,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即是其中的一起典型事例,县妇联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及时协助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一、禁止黄某对余某及黄乙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余某及黄乙。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本案系一起子女对同居生活的长辈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黄某由养母余某抚养成人后,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谩骂、殴打年事已高的养母,甚至威胁养母和孙女搬离住所,对余某及孙女正常生活已构成现实威胁。
法院受理余某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后,迅速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审查余某提交的伤情证明材料后,及时走访余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情况。经充分调查,法院次日即依法作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一并向余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通报,要求协助执行裁定。法院、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通力协作,为长期遭受养子家庭暴力困扰的余某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彰显了全社会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决心。
张某(女)与高某1(男)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高某2。因生活琐事,高某1经常殴打张某及女儿高某2,为此张某一直忍让。2020年5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高某1得知后,多次前往张某单位和其借住的姐姐家里不分时间地打闹、纠缠。2020年6月1日,高某1再次前往张某姐姐家纠缠,朝张某脸部、胸部挥拳击打,并对劝架的张某姐姐实施掌掴脸部、拖拽头发等暴力行为,张某报警并与姐姐住院治疗。高某1的家暴行为不仅使张某遭受身体伤害,更让女儿高某2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无法安心学习。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张某和女儿高某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相关近亲属。本案中,高某1经常对妻子张某及女儿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其情况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张某、高某2母女生活状况,确保母女二人日常生活不再受高某1干扰。
分居期间,申请人吴某某遭受被申请人潘某的骚扰,受到被申请人的家暴威胁,遂于2019年12月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本案中,法院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威胁者和申请人之间竖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为施暴者戴上了法律“紧箍咒”,为受害者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同时,此案也反映了我省法院在适用人身安全令发挥司法服务功能,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积极成效。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家庭成员,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法律制度的价值贵在落地实施,本案中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亲自到被申请人家中宣读的方式,近距离向其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意义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具有很好的示范性,既有效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家暴行为的发生,也震慑、教育了施暴者,进而切实保障了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尽管是该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首次尝试,但示范效果显著,彰显了法治的价值和司法的权威。
最主要就是搜集证据,及时求救。
在发生家暴时,可用家用摄像头、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保留视频、图片等证据。发生家暴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因家暴受伤的,应及时就医验伤,并保留好公安机关告诫书、报警回执、验伤报告、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立案。在不方便(比如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微法院”操作。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法院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比如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面临紧急情况、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有:(1)明确的被申请人、(2)具体的请求事项、(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被申请人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请求事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实施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还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遭受家暴的情形就是要准备好证据材料。
2.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1)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提起;
(2)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下人员或机构可以代为提起: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3.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上地址不一致时,可以向以上任何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交钱吗?
不需要交钱。既不收取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5.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可以包括:
1.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2.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
6.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是先要提起离婚诉讼?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单独立案,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申请人不想离婚,仍可以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7.法院什么时候给保护?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暂住……,联系方式……(写清基本信息,包括户籍地址和暂住地址)。
被申请人:同申请人信息的格式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3.禁止被申请人……
事实理由:
……【写清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比如,以家暴离婚事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起诉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且被申请人经常在电话里、短信里恐吓、威胁申请人。(如有其他遭受家庭暴力和正面临家庭暴力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继续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XXX省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年 月 日
律师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指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为了配合司法机关有效预防和依法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系独立的司法程序,如果当事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未提出家事纠纷诉讼,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应当以律所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及委托手续包括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第二条 如果律师已经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法院提起了家事纠纷诉讼,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届时除已经交付给法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委托手续外,律师需另行提交一套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委托手续,包括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等。第三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收集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
1、公安机关的接、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或告诫书;
2、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双方的工作单位等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
3、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4、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家庭暴力致害人)亲友、邻居等知情人的证言;
5、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6、带有威胁性质的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7、其他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家事纠纷案件二审期间,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有明确的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列明被申请人及其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事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
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4、禁止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侮辱、谩骂、恐吓申请人;
5、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申请人住所或双方共同的住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律师应在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紧密跟踪进展。如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作出举行听证的书面决定,律师应代理申请人参与听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未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的,律师应主动征询原因并向申请人释明。第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代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十条 律师有义务在代理涉家暴类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包括家庭暴力致害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知识。[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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