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60(盗窃260元)

 2025-08-31 20:39:01  阅读 193  评论 0

摘要:案例简介 事实回顾:沈某尾随被害人乔某某至本事飞虹路XXX处,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窃得其放置在手拉车内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60余元,后逃逸。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法院判决书刑法【盗窃

案例简介

事实回顾:沈某尾随被害人乔某某至本事飞虹路XXX处,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窃得其放置在手拉车内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60余元,后逃逸。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法院判决书

刑法【盗窃罪】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指的是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但是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时间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指的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指的是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指的是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6)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成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评析

判决书中:沈某行为属于“扒窃”,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量刑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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