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
以下三类小企业不适合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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