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最近被一家公司录用,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上补充一条主动离职的违约条款,并且告诉小王只要他主动离开公司就得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设置违约金条款。
小李最近被本市一家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录用为储备人才,双方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明确第一年属于技术培训阶段,不直接参与研发,小李只能享受试用期的各项待遇。
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期限,不能以技术培训为由随意延长试用期。
阿伟被本市一家外企录用,人事主管告诉阿伟总公司有规定:每个职工合同上的薪资报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每份劳动合同只能由单位保管。
请问:单位是否可以这么做?
分析:不可以。
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位若未按规定提供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不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转正以后的员工如需辞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员工主动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支付有两种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
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
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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