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的离婚情景,很多人都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涉及很多类合同,其中财产关系如果权利义务确认不清,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有哪些?夫妻私下手写房产协议有效吗?如何才能写出有效的财产协议书?在此篇中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如果离婚的前提下,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由此而言,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是离婚。对于这一点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针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因此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从形式要件上,协议手写双方签字或者按手印,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从内容上来看,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婚内财产,那么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因为房产是属于不动产,而我国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要想真正实现权力变更,必须要完成过户登记。因此而言,夫妻财产是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理的。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的约定是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那么就要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真正离婚时对于该房产权属的约定有新的想法,不同意之前约定的内容,那么之前签订的协议则无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表示,如果需要继续协商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针对财产协议书的撰写,针对于形式而言,口头约定没有用,书面才有效。首先不要出现限制人身权的条款,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如果拿财产来要挟,限制对方离婚是违法的。对于这一点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有规定婚姻自由,因此“出现限制人身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在财产协议书中,不要附加任何条件,因为出轨或者家暴要协议离婚了才生效。若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这类附加条件的协议就是废纸一张。针对于财产协议不要出现“离婚时按照该协议分割”的条款,对此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出现此条款法院往往会认定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等同于离婚协议。若起诉至法院,则整个协议无效。
针对于协议而言,公平是协议的基础。因此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财产协议书中不要出现显示公平的约定,如果出现了这类约定,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针对于其中的房产而言,约定房产归属要及时过户,对此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特别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的,这种表述的本质是赠与而不是财产约定。一定要过户,否则另一方反悔,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财产协议书有效撰写方式”的解读,夫妻财产是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理的,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要事后证明协议离婚中的胁迫或欺诈是比较难证明的,最好在当时有录音或录像,证明会容易一些。而且,还要综合看这个事情是怎么发生的,结合当时的情形,事后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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