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2025-09-01 05:24:01  阅读 292  评论 0

摘要:为规范全国司法所工作,加强对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指导,近日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以下简称《规范》)。12月9日,司法部官网发布。《规范》规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则、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规范》明确了司法所的职

为规范全国司法所工作,加强对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指导,近日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以下简称《规范》)。12月9日,司法部官网发布。

《规范》规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则、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

《规范》明确了司法所的职责定位: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重要的基层法治工作机构,在县(市、区) 司法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指导调解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相关工作,参与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明确了司法所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基本要求为按照司发通〔 2020〕59号要求,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开展调查评估、确定矫正小组、组织入(解) 矫宣告、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及考核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具体包括:

一是开展调查评估。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是确定矫正小组,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 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组织入矫宣告,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入矫宣告。

四是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和悔罪表 现等具体情况,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五是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应包括: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会客、报告、外出、迁居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 况和行为表现;可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在七日内的外出申请,并报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 间监督管理措施;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七日以上外出和变更执行地申请等审签报批工作。

六是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

同时,此次《规范》还明确了司法所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开展合法性审核( 查 )工作、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职责。具体包括根据依法治县(市、区) 办和乡镇(街道) 党委政府要求,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推进乡镇(街道)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乡镇(街道)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征集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

同时《规范》还明确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要求要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作需要,配备与司法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多种方式,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

针对司法所人员结构问题,《规范》提出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招录、选调司法所工作人员,优化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岗位准入规定;

《规范》还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规范》对司法工作人员培训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对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司法所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 12 天或者 90 小时,其他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培训时间;同时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立足岗位成长成才。

司法所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 帮教等办案(业务) 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 财行〔2017〕515 号文件(《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规范》规定对司法所的考核评价规定县(市、区) 司法局负责制定司法所及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开展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励、培训、晋升和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司法所工作,应充分征求乡镇(街道) 党委政府意见建议;司法所应对其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并主动接受考核。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涉及工作原则、党的建设、工作职责、

工作保障、工作制度等方面内容

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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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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