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屡禁难止,是造成这起伤害案件的大背景。但肆意殴打非法捕鱼者,暴露的却是职能部门个别人员法律观念的低下。
王创住院治疗。受访者 供图
被打断8根肋骨的男子王创(化名)今年59岁,家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程海镇农村。
王创告诉记者,他家在当地程海边上,以前靠捕鱼为生,后来在丽江古城开了10多年小宾馆。今年7月6日晚上9时左右,他到程海边下网捕鱼,次日凌晨3:40左右,他约上弟弟和妹夫徐先生准备前去取网。
“我妻哥走在最前面,我距他约有20米远,妻哥的弟弟在旁边放哨,以提防程海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创妹夫徐先生对记者说,当王创离海边还有10米左右远时,草丛中突然跃出3名持手电筒的执法队员,他们大喊王创站住,王创见状立即朝前面奔跑,那3人紧追不舍,后来将他围堵后抓获。“他们当时没有发现我和王创的弟弟,我们便趁机跑掉了。”
王创对记者说,他被抓住后,被那3名执法人员按在地上,让他跪在海边坚硬的岩石上,“他们不停地辱骂我,还用脚踢我。”
对此,妹夫徐先生则称,他们远远地听到王创被殴打的声音, “但我们不敢过去,怕被抓住。”
王创称,当时天未亮,执法人员用船将他送到执法大队办公室,让他承认自己偷鱼。“当时我手上没有拿任何捕捞工具,加之我也没有到达海边,我不承认捕鱼,他们就打我,用拖鞋打我的脸,还用胶带反绑我双手,将我绑在树上,然后又把我押回去盘问,我痛得险些昏迷过去。”
“我央求他们送医,但他们没有理会我。”王创回忆说,直到当天下午3时左右,执法人员才将手机还给他,他拨通了妹夫徐先生的电话。
妹夫徐先生说,接到妻哥的求救电话后,他立即报警求助,后来民警赶到执法大队将妻哥救出,“民警还协助我们将他送往当地永胜县永大医院救治。”
王创远在丽江市区做生意的女儿王女士称,当天下午3:30左右,她接到家人电话说父亲被打了,遂开车往家赶。“大约一小时后,我在医院见到了父亲,当时他正在抢救,不停地喊痛。”
7月8日,王创被转送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7月13日又转到昆明一家医院继续治疗,直至7月28日才出院,“前后花掉15万元医药费。”
丽江市人民医院的一份CT检查报告单显示,王创左肺肺挫伤,左侧第1-8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同时双侧胸腔积液。
影像报告。
“事发后,程海管理局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王创的女儿王女士说,父亲禁渔期间捕捞,肯定不对,执法大队可对他罚款处理,“但不能随意殴打他,我们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
王创的妹夫徐先生等人称,禁渔期捕捞,一旦被抓住要被罚款,而当地的非法捕捞现象并未禁绝。
CT检查报告单。
永胜县公安局的一份给永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显示,7月7日下午3:07,程海派出所接到110转报警人徐先生称,“王创被程海管理局的人殴打,请民警前往处理。”
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程海管理局执法大队后,在该执法大队电视房内见到王创在躺椅上。民警询问得知,王创在当天凌晨3:50左右,在青草湾村与浦米村中段老哇崖海边,被程海管理局执法大队3人追逐殴打。
看到王创十分难受的样子,民警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后,协助王创的家属将他送上车到医院救治。
永胜县公安局要求对王创进行人身伤害程度的伤情鉴定。
记者致电永胜县程海派出所,相关人士称,他们已立案调查,凶手也被控制,伤情鉴定正在进行中。
永胜县公安局给王创的一份立案告知书称,他被伤害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办理。”
8月10日,记者拨通了永胜县相关部门的电话,打算进一步求证采访。
永胜县程海管理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获知记者身份后称,“我们不接受采访。”然后挂断电话。
永胜县委宣传部相关人士称,“对这个情况不了解。”相关负责人则称,他们对此事高度重视,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的立案告知书。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赵法律师认为,从王创等人自述情况看,禁渔期间捕鱼显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若要进行捕捞作业需经渔政主管部门批准。
他介绍说,《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我国《刑法》也对未经批准的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有关当事人非法捕捞等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尚待相关单位对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确认。
赵法律师说,王创等人自述遭执法人员殴打,若警方调查属实的话,执法人员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暴力执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不能用违法惩罚违法。就目前情况看,医院的检查就诊材料已明确了王创被伤害的事实,
若伤害是被执法人员殴打所致的话,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打人者进行处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案医院检查材料显示为“左侧第1-8肋骨骨折”等,公安机关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具体要以鉴定结论为准,若鉴定结论构成轻伤二级以上的话,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凶手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由于该案执法人员属于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伤害,当事人可待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完毕后,向程海管理局法制部门提出确认违法申请,确认违法后即可按要求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个主要表现在: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若程海管理局不予确认违法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主管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控告。
赵法律师说,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严肃的,不论违法行为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务人员,他们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每人都应学会遵法、敬法、畏法,否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曾发布公告称,《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发现,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有: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渔具、机动船、电动拖网进行捕捞;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程海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在禁渔期禁止收购和销售产自程海鱼类的活动。
在程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程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程海入湖船舶实行集中审批、总量控制。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
在一级保护区炸鱼、毒鱼、电鱼的,使用禁用渔具、机动船、电动拖网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华商报记者 申晓度 编辑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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