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收藏)

 2025-09-01 08:12:01  阅读 923  评论 0

摘要: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一 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③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

一 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③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②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④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⑤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⑥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⑤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⑦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⑧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⑨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⑩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⑪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⑫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①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②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⑤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⑦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⑨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⑩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⑪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⑫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⑬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⑭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①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② 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③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①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② 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③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④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②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④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①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②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来源 | 中国品牌与防伪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探讨!现场笔录如何制作?

➯新规!这里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

➯未来怎么干?看懂二十大报告中的这些关键词

➯正式亮相!这个省该类企业食品安全总监100%提前到位!

➯划重点!二十大报告中的新观点、新论断、新思想

➯超实用!基层市场监管所长开发的执法办案小程序来了!

➤ 监管执法 年报 | 告知承诺制 |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 学习充电 你问我答 | 典型案例 | 一日一课

➤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

➤ 产品活动 半月刊征订 | 图书精选 | 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 | 抽查宝| “三微”评选

“五个一百”评选 | 社会共治大会

➤ 新媒体榜单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头条 | 快手 | 消保

➤ 社群交流 所长 | 执法办案 | 你问我答 | 广告监管 | 食品监管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60号令)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征订火热进行中!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药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收藏)】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21078.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7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

  • 我要关灯
    我要开灯
  • 客户电话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 官方微信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