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律师(征收耕地过程中)

 2025-09-01 09:30:01  阅读 296  评论 0

摘要:■【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2018年修正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涉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情形。2018年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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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2018年修正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涉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情形。2018年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局面。

相应的,从过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人与承包经营权受让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人与经营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遇到土地征收,这三者之间该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呢?

征收耕地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怎样分配补偿利益?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人与承包经营权受让人之间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民。

农户应与承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关系终止。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意味着旧承包关系的终止和新承包关系的开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因此,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本户承包的部分耕地转让给本村村民,并签订转让合同(但未进行土地承包登记)不影响权利变更。

征收耕地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怎样分配补偿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经承包方同意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可视为承包方同意转让,与受让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其身份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权按照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如以下案例:

1988年,马某村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获得了3.71亩土地,后来将土地借给了同村的贾某。随后几年,土地上的所有税费都由贾某支付。

1995年,贾某与村里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5亩土地(包括前述3.71亩土地)。

2010年,因建厂涉案土地被征用。当时,村里同意支付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3000元/亩,青苗1000元/亩。

一家工厂还承诺再补偿一些,每亩2000元。事后,村里决定把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某厂多出来的钱要等到村民代表大会再做决定。

贾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村里退还土地补偿费和某厂补给他的钱。3.71亩土地的原承包方马某声称,这3.71亩土地的补偿费应归他所有。

该村认为,与贾某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该村并没有实际签发第二次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应视为无效。

但是,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原承包方的索赔要求没有法律依据。3.71亩土地借给贾。随后几年,土地上的所有税费也都由贾某支付,贾某也就成为了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并于1995年签订了新合同。

因此,可以认为贾某是这3.71亩土地的实际承包人。此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补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分配。

因此,能否享受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分配,关键因素不在于其是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在于其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以及经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是如何规定的。

征收耕地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怎样分配补偿利益?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人与承包权受让人、经营权受让人之间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即土地承包者的姓名保留,允许他人经营该地块。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实现。

同时,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不必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权受让方一般不能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因此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征地补偿分配,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土地承包权的改变,且承包权受让人的身份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其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益。

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经营权受让人不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益,但根据所有权进行判断,其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可以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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