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辽宁高院出台
《关于依法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取得
新突破的司法措施》
(以下简称《辽法二十条》)
明确二十条司法措施
下发全省三级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施行
《辽法二十条》立足
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
辽宁振兴发展
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
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稳经济的职能作用
努力在服务新时代辽宁振兴发展中
展现更大的担当和作为
请一同了解沈阳法院落实
《辽法二十条》的生动实践吧
近日,法库县人民法院仅用七天时间,即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被告系经济开发区某陶瓷生产企业,多年来一直从原告企业处购进陶瓷机械五金配件,但2021年至2022年期间的货款却迟迟未给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财产查封保全。
“该案事实清楚,实际标的额也不大,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财产保全,双方企业可能会因此产生对立情绪导致矛盾加深。而且双方有着长期合作关系,从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也是宜和不宜激。”为此,法库县法院的人民调解员张百才在对双方公司资金和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线上+线下”的多次沟通,最终使被告同意在年底前分4期给付原告货款,原告也撤回了查封保全申请。
目前,双方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法库法院对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前段时间,被告刘某雇佣原告张某在其所在的工程公司做装修工作,双方对人工费进行了约定,但在工程作业中,原告张某因为被告提供的设备出现问题而受伤,伤情较为严重。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随即将被告起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当天,案件即转入于洪法院——于洪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陈老师收到该案后,仔细查阅了案卷,并询问了原告,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与原告沟通了解到,原告因为伤情原因,生活陷入困难,并表现得非常绝望,请求法院帮助解决此事。调解员对原告情绪进行安抚,并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
由于原告属于弱势群体,调解员加大了对该案的调解力度。虽然连续十多天尝试与被告取得联系均未获成功,但是调解员没有放弃,通过用手机致电的方法才与被告接通电话。被告态度消极,推脱称需要与公司沟通。于是,调解员陈老师添加了原、被告微信。
每天,调解员陈老师都会通过微信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细致讲解调解程序等。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被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执着精神所打动,表示同意调解并给出了调解方案。
经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由立案庭法官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进行送达。诉前调解不仅加快了案件处理进程,同时也节省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今年以来,于洪法院共有600余件案件成功调解,从源头解决矛盾,加快案件进程,全力促进经济社会良好发展。
今天介绍的这两起案件,是基层法院调解员在落实“辽法二十条”服务振兴发展过程中,为企业和当事群众减少诉累,降低解决矛盾纠纷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代表性案例。全市法院将调解制度积极引入到民商事纠纷化解,广大调解员尽心、细心、耐心,用执着、智慧、热情,依法高效快捷地化解了大量民商事纠纷,起到了“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作用,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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