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房子是自己的(向好朋友)

 2025-09-01 12:12:02  阅读 557  评论 0

摘要:各位小伙伴们欢迎收看本期的以案说法在为大家讲解今天的话题之前小律要给大家出一个题目【今日互动】假如好朋友之间,甲借乙的名字买了房子,实际出资人是甲,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是乙。那么,房子是应该归谁呢?以上的这个问题就发生在了下面这对好朋友身上原本和和睦睦的两人

各位小伙伴们

欢迎收看本期的以案说法

在为大家讲解今天的话题之前

小律要给大家出一个题目

【今日互动】

假如好朋友之间,甲借乙的名字买了房子,实际出资人是甲,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是乙。那么,房子是应该归谁呢?

以上的这个问题

就发生在了下面这对好朋友身上

原本和和睦睦的两人

如今,却因为一套房子起了纷争

↓ ↓ ↓

【案情介绍】

甲和乙是多年好友,甲多年前购买房屋的时候,出于某种考虑没有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找来乙代持房产,乙答应帮忙,为了防止日后说不清楚,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写明:“由乙以自己的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享有收益”。

后乙与开发商和银行订立房屋买卖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数年之后房价增值迅猛,加之甲当初不方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已经消失,于是要求乙过户,但是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以主张确认为该不动产物权人。

基于上述案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甲应当以乙为被告提起民事确认之诉,提出物权确权的请求,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关键性证据在于《协议》,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乙不是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仅仅是代甲持有房产证。

【小律提醒】

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借名买房”行为,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能够提供借名买房“协议”,且能证明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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