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误以为,无论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对于出轨、嫖娼、吸毒、赌博等情形,无过错方都能向对方索赔。其实,这只是大家的错觉而已,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对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类情形时,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除此之外的过错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郭律师打算通过一篇文章带你读懂“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那点事!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如果夫妻另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过错赔偿,还可以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进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违法行为。目前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1-3个月的,可被视为同居关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这里郭律师要额外提醒一句,如果夫妻一方遭受家暴行为时,务必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好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照片、录音、录像等等证据材料,这样无论后期主张离婚还是请求损害赔偿都有据可依。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不做过多解释。我在这里,单独解释一下遗弃的定义。遗弃,一般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建议同样也要保留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这一条就是咱们今天文章中主要强调的,在《民法典》中最新增加的一条兜底条款。例如:婚外情生育子女,经常出轨,有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时,法院都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郭律说句题外话:第(五)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兜底条款,原《婚姻法》第46条只罗列了前四项过错情形,并没有规定“其他重大过错情形”。郭律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除了前四项情形以外的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增设的这一条兜底条款,才让婚姻无过错方有法可依!大家可别小看这一条模棱两可的兜底条款,要是你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喊破嗓子法院也是爱莫能助啊!因为木有法律依据!懂了嘛?不过,这正好也间接说明了《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三、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法官酌定!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在意的一个问题。郭律师在这里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其实法律上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计算公式。因为每个离婚案件的婚姻背景、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都有所不同,因此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也没法一概而论。一般而言,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商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但郭律师在这里要提醒一下,法院酌定也不是闭着眼睛拍脑门儿决定的,都是建立在无过错方举证的基础上确立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平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据越充分,越能证明对方存在重大的过错,越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五、不起诉离婚,无过错方能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申: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六、已经办理完毕离婚登记,还能再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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